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9-07-15 |
2013 年底才刚刚起步, 目前涉及发酵类制药工业的污染排放标准、 竣 工验收技术规范、环评导则等相关标准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等提出了要 求,但在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时存在监测指标覆盖面不够全面、监测频次不统
一、不适 用日常监测等问题. 2.3.1 现有标准规范对监测频次规定不统一,可操作性不强 监测频次是监测方案的核心内容, 在现有标准规范中对污染物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规定 不明确,排污单位在具体实施时,很难操作.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GB 21903―2008)中仅规定了按国家有关污染源 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未涉及污染物指标的监测频次.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1―2002) 《水样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4―2009) 和《水样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495―2009)中要求企业自我监测,监测频次按照生 产周期和生产特点确定,每个生产日不少于3次,频次过高,企业监测压力大,可操作性不 强.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制药》 (HJ/T 792―2016)仅对验收监测期间的 监测频次进行了规定,如果作为排污单位日常自行监测的频次要求,频次过高,排污单位监 测压力大,不适用于日常监测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1―2011)仅规定要对建设项目提出监测计划要 求,缺少具体内容.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 (环发〔2013〕81号)对国家重 点监控企业的监测频次提出部分要求,但是作为规范性管理文件,规定的相对笼统,无法满 足产品种类繁多的发酵类制药工业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要求. ―
67 ― 2.3.2 相关标准规范中的内容规定不够明确,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指导 目前发酵类制药工业只有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还没有关于废气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 准.排污单位的废气监测主要依据现行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14)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201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4 ―2001)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1993) 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 ―1996) ,且控制指标单一,缺乏针对性.此外,根据调研情况,发酵类制药工业涉及恶臭 排放,也是公众投诉较多的问题. 鉴于国家行业标准的滞后,为了满足环境管理的要求,浙江、上海、河北等地先后出 台了有关发酵类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的地方标准,为地方制药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自行监测、 排污收费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根据调研情况和现有标准规范,排污单位的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现有标准规范中规 定不够明确, 排污单位在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时存在疑惑,需要制定相关规范进一步加强对排 污单位的指导. 2.4 发酵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有待加强 2.4.1 废水污染物监测指标明显不足 根据《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GB 21903―2008) ,废水监测项目包括
12 项:pH 值、色度、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总有机碳、 急性毒性(HgCl2 毒性当量) 、总锌、总氰化物. 根据
2016 年化学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废水监督性监测情况统计分析, 在监督性监测的
153 家化学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中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