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9-07-15

31 万元.

2015 年9月1日, 王某在一家公 司承建的位于山西省引黄工程处工 作时因公致右眼失明, 后经司法鉴定 为伤残七级.治疗期间该公司承担 了全部医疗费用, 但对于王某因工伤 造成的残疾赔偿金、 就业补助金、 医 疗补助金、 停工留薪期间待遇、 护理 费、 后续治疗费只同意赔偿十几万 元, 双方因此无法达成协议. 无奈之下, 王某及妻子来到金口 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的帮 助.为尽快帮助王某维权, 法律援 助中心立即指派法律志愿者前往山 西省为王某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在 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努力下, 通过 向该公司讲法律、 讲情感, 该公司终 于同意一次性赔偿王某

31 万元, 并于2016 年7月18 日签订 《工伤赔偿 协议》 . 据了解, 目前王某已收到工伤赔 款11 万元, 余款将在

2016 年9月30 日前兑现. 金口河: 法律援助 为农民工讨回工伤赔偿款 打扫圈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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