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9-09-16
3-3-3-1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B 座2层(100052)

电话:010-5933

6116 传真:010-5933

6118 二一二年五月 3-3-3-2 目录第一部分 反馈意见涉及的有关问题 5?

一、? 重点问题一 5?

二、? 重点问题二 13?

三、? 重点问题三 14?

四、? 重点问题四 15?

五、? 重点问题五 16?

六、? 重点问题六 17?

七、? 重点问题十 35?

八、? 重点问题十五 37?

九、? 重点问题十六 40?

十、? 重点问题十八 54? 十

一、? 重点问题二十二 58? 十

二、? 一般问题二十五 58? 十

三、? 一般问题二十八 59? 十

四、? 一般问题二十九 61? 十

五、? 一般问题三十 63? 十

六、? 一般问题三十九 65? 第二部分 其他问题 67?

一、?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67? 3-3-3-3

二、? 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67?

三、?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68?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70?

五、?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70?

六、? 发行人的业务 70?

七、? 关联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的变化 71?

八、?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73?

九、? 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变化 73?

十、?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变化情况及章程修改情况 75? 十

一、?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76? 十

二、? 发行人的税务 76? 十

三、?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76? 十

四、?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77? 十

五、?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77? 十

六、? 结论意见 77? 3-3-3-4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致: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受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公司 )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上市 ) 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11 年12 月26 日出具了《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

本所现根据中国 证监会于

2012 年2月13 日下发的

112673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 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

2009 年至

2012 年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 并于

2012 年1月20 日出具了《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2009 年1月1日至

2011 年12 月31 日止) 》 (以下简称 《审计报告》 )及《河 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以下简称 《内控报 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及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涉及的相关情况进一 步查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 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 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并依法对所出 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3-3-3-5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反馈意见涉及的有关问题

一、 重点问题一 发行人有

12 名实际控制人.在2010 年11 月的股权变化过程中,发行人的 第一大股东由天津立中变更为臧永兴等三名实际控制人;

同月,发行人另

4 名 实际控制人通过受让包括原第二大股东臧立国在内的

3 名实际控制人的股权开 始持股发行人.目前,发行人实际控股人臧立根、臧立中

2 人不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而是通过与包括前述

2010 年11 月起开始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共计

6 名 实际控制人签署授权管理股份委托书,间接支配发行人股权表决权.臧立根、 臧立中与另外

4 名直接持股发行人的实际控股人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中,既有臧立根等兄弟三人联合控制的公司, 亦存在由某一名实际控制人单独控制的公司.另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上述签 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实际控制人

2011 年后才开始在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等职务,其 余实际控制人未在发行人处任职.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除一人未成年外,其他实际控制人与臧立根,臧立中签 署委托协议的具体原因,6 名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具体时间,最近

2 年内发行人对控制权的认定是否清晰,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保荐机构,律师 严格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暂行 办法 )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的规定,核查发行人控制权没有发 生变更的真实性,合理性,并就发行人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是 否符合《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性障碍发表明 确意见.

(一)其他实际控制人与臧立根、臧立中、臧立国签署委托协议的具体原因

1、经核查,除法人股东瑞兴投资(持有发行人

6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 总额的 0.99%)外,发行人其他股东(臧娜、臧永兴、臧永建、臧亚坤、臧永奕、 臧永和、臧洁爱欣、刘霞、陈庆会、臧立国等

10 名自然人)均为臧氏家族成员.

2、根据臧氏家族成员的说明并经核查: (1)臧娜因生育孩子未在发行人处任职,也未参与发行人的经营决策与管 理, 为保证发行人经营决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其于

2010 年11 月30 日出具 《关3-3-3-6 于授权管理四通新材股权的委托书》 ,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委托其父臧立根管 理;

(2)臧永建、臧亚坤虽已成年,但当时尚在上学,无经营管理企业的条件, 且从未参与发行人的实际经营管理,为保证发行人经营决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于2010 年11 月30 日分别出具《关于授权管理四通新材股权的委托书》 ,将其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委托其父臧立中管理;

(3)臧永奕、臧永和虽已成年,但当时尚在上学,无经营管理企业的条件, 且从未参与发行人的实际经营管理,为保证发行人经营决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于2010 年11 月30 日分别出具《关于授权管理四通新材股权的委托书》 ,将其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委托其父臧立国管理. 经本所律师核查,臧立根、臧立中、臧立国作为臧氏家族核心成员,一直参 与包括发行人在内的臧氏家族控制的企业的决策, 臧娜等人分别将持有发行人股 份委托给臧立根、臧立中、臧立国管理,符合发行人经营决策的实际状况,有利 于保证发行人经营决策的科学性与稳定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其他实际控制人与臧立根、臧立中、臧立国签署委托 协议,具有真实合理的原因.

(二) 经核查, 发行人

6 名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具体时间为:

2010 年11 月30 日.

(三)近两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1、臧氏家族成员的基本情况 臧氏家族成员包括:臧立根、臧永兴、臧娜、刘霞、臧立中、臧永建、臧亚 坤、陈庆会、臧立国、臧永奕、臧永和、臧洁爱欣,共十二人,其关系如下图: 夫妻 父女 父子 夫妻 父子 父子 父女 父子 臧立根 兄弟 臧氏家族 臧娜刘霞臧立中 臧永兴陈庆会臧永建臧亚坤父女 臧立国 臧永和臧永奕臧洁爱欣3-3-3-7

2、近两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股权变化情况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截至

2008 年1月1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河北立中,股权结构为: 股东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河北立中 1,749.98 货币 58.333 臧立国 425.02 货币 14.167 刘霞412.50 货币 13.750 陈庆会 412.50 货币 13.750 合计3,000.00 货币 100.00 经核查,河北立中设立于

1996 年5月18 日,经过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至2007 年9月,其股权结构为: 股东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臧立国 1,836 15.30 臧娜1,680 14.00 臧永兴 1,680 14.00 臧永建 1,680 14.00 臧亚坤 1,680 14.00 臧永奕 1,080 9.00 臧永和 1,080 9.00 臧立根

648 5.40 臧立中

636 5.30 合计12,000 100.00 3-3-3-8

2010 年10 月28 日,河北立中股东会通过决议,一致通过下列事项:同意 臧永兴、臧永和、臧亚坤三人将各自持有的河北立中 6.557%的股权转让给天津 立中,天津立中以持有发行人总计 58.333%的股权支付;

同意臧立根将 3%的股权 转让给臧娜,臧永兴将 0.443%的股权转让给臧娜,臧立中将 3%的股权转让给臧 永建,臧亚坤将 0.443%的股权转让给臧永建,臧立国将 11.443%的股权转让给臧 洁爱欣,臧立国将 2.557%的股权转让给臧永和. 本次变更完成后,河北立中的股权结构为: 股东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天津立中 2,360.52 19.671 臧娜2,093.16 17.443 臧永建 2,093.16 17.443 臧洁爱欣 1,373.16 11.443 臧永奕 1,080.00 9.000 臧亚坤 840.00 7.000 臧永兴 840.00 7.000 臧永和 600.00 5.000 臧立根 288.00 2.400 臧立中 276.00 2.300 臧立国 156.00 1.300 合计12,000.00 100.00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河北立中的股东均为臧氏家族成员或臧氏家族成员 设立并实际控制的公司(天津立中) ,在河北立中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期间,臧 氏家族成员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2010 年1月12 日,河北立中将持有发行人的全部 1749.98 万元股权, 以3,400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天津立中, 转让完成后, 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为: 3-3-3-9 股东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天津立中 1,749.98 货币 58.333 臧立国 425.02 货币 14.167 刘霞412.50 货币 13.750 陈庆会 412.50 货币 13.750 合计3,000.00 货币 100.00 经核查,天津立中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设立于

2006 年11 月30 日.天津 立中设立时,河北立中认缴出资额 6,000 万元人民币,义艾吉公司认缴出资额为 相当于 4,000 万元人民币的美元.截至

2008 年12 月1日,河北立中累积实缴出 资6,000 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 60%, 义艾吉公司累积实缴出资 26,333,149.71 元, 占注册资本........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