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9-07-15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挥发性有机物(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 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2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 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 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3.3 非甲烷总烃(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 质量浓度计. 3.4 表面涂装 工业生产中涂料调配、涂覆(含底漆、中涂、面漆、清漆)、流平、干燥等环节的生产工序. 3.5 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 3.6 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业. 3.7 密闭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闭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8 密闭空间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 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 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 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DB 41/T XXXX―XXXX
3 3.9 VOCs原辅材料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原辅材料,包括涂料(即用状态)、固化剂、稀释剂、胶黏剂、清 洗剂等. 3.10 粉末涂料 以固体树脂为基料并结合固化剂、颜料、填料等加工制成的固态可成膜粉末. 3.11 紫外光固化涂料 在紫外线的辐照下,液态涂料中的光引发剂受激发变为自由基或阳离子,从而引发涂料中具有反 应活性的物质间发生化学反应,最终导致体型结构的形成,完成固化的涂料. 3.12 水性涂料 用水作溶剂或者作分散介质,且符合HJ 2537规定的涂料. 3.13 高固体分涂料 以有机溶剂为分散介质且固体组分质量百分含量不低于65%的涂料. 3.14 溶剂型涂料 以有机溶剂为分散介质且固体组分质量百分含量低于60%的涂料. 3.15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 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16 控制风速 控制点处或控制面上有害气体有效捕集所需的最小风速. 3.17 处理效率 治理装置捕获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计算公式如下: 处理效率 进进出出进进*100% 式中: C进――标准状态下,治理装置进口污染物浓度,mg/m
3 ;
C出――标准状态下,治理装置出口污染物浓度,mg/m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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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进――标准状态下,治理装置进口干气体流量,m
3 /h;
Q出――标准状态下,治理装置出口干气体流量,m
3 /h. 3.18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4 总体要求 4.1 表面涂装企业应满足环境防护距离要求,新建企业原则上应进入园区,且符合规划及政策要 求. 4.2 坚持源头控制、过程管理、末端治理和环境管理相结合的全过程VOCs综合防治. 4.3 治理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及其他污染物的治理和排放,应符合G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