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9-07-16 |
一、禁止准入类
(一)农、林、牧、渔业
1 禁止滥用耕地 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造湖、植树造林、建绿色通道及其他毁坏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的行为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2 禁止非法开垦土地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禁止围湖造田;
重要的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禁止开垦草原等活动;
禁止在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禁止围湖造地和违规围垦河道
3 禁止危害农作物安全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用于造田 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4 禁止采伐特定区域林木 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5 禁止使用、传递、试验、推广带有检 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的繁殖材料 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造林,禁止试验、推广带有检疫性有害生 物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第1页,共135 页 项目号 主题词 禁止或限制措施描述
6 禁止破坏渔业资源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禁止在 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 定的比例;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二)采矿业
7 禁止新建、扩建规模以下特定资源类 项目 禁止新建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三)制造业
8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特定农药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9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 建筑和装修材料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0 禁止违规新建燃煤燃油发电机组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11 禁止违规建设火电机组和公用电厂转 为自备电厂 在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设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纯凝式燃煤机组 禁止公用电厂违规转为自备电厂 第2页,共135 页 项目号 主题词 禁止或限制措施描述
(五)建筑业
12 禁止破坏无居民海岛和领海基点 禁止在临时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 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
禁止在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建设非国防用途项目 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 禁止在依法确定为旅游娱乐用途的无居民海岛及周边海域建造居民定居场所和从事生产性养殖活动
13 禁止违反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 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等 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 物 禁止违反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等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 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