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9-07-16 |
30 禁止从事危害水利设施安全和破坏库 区环境的活动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禁止从事影响水文监测的各类活动
31 禁止从事影响或破坏南水北调工程水 源安全的活动 丹江口水库库区和洪泽湖、骆马湖、南四湖、东平湖湖区禁止餐饮等经营活动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实现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建设项 目,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禁止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内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
具备水源替代条件的地下水超采区,应当 划定为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取用地下水;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禁止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擅自从事与工程管理无关的活动 禁止从事影响或破坏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活动;
禁止进行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 施的有关行为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中线工程总干渠禁止设置排污口
32 禁止在特定区域从事危害水工程、防 洪安全和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禁止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从事破坏植被活动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第6页,共135 页 项目号 主题词 禁止或限制措施描述
32 禁止在特定区域从事危害水工程、防 洪安全和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防洪安全的活动,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禁止在江河、湖泊、 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 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33 禁止破坏环境和危害生态安全的活动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禁止从事污 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
在海洋 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禁止新建排污口 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 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 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