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9-07-16 |
5、一致行动协议自李朱、李冬梅、同仁投资、启仁投资签字之日起生效. 李朱、李冬梅、同仁投资、启仁投资在协议签署后至交易完成后李朱、李冬梅、 同仁投资、启仁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期间均有效. 因此, 鉴于李朱与启德同仁的资金往来情况,以及李朱、李冬梅、同仁投资、 启仁投资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李朱、李冬梅、同仁投资、启仁投资系一致行
5 动关系.
(二)至善投资与嘉逸投资的一致行动认定依据 经核查,嘉逸投资实际控制人为李枝.李枝在报告期内曾在至善投资的普通 合伙人至尚投资处兼任财务负责人, 出于谨慎考虑并经嘉逸投资与至善投资确认, 至善投资与嘉逸投资于
2017 年12 月11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并对上市公司 行使一致行动的主要约定如下:
1、嘉逸投资同意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在神州数码的股东大会按照至善投资 意见行使股东权利,与至善投资保持一致行动,上述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内容: (1)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召集股东大会;
(3)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
(4)向股东大会推荐董 事和监事人选及投票;
(5)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6)依法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
(7)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执行公 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依法提请监事会、董事会或自行提起诉讼;
(8)就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提起诉讼;
(9)其他股东权利.
2、嘉逸投资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在神州数码的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与至 善投资保持一致,即指在股东大会表决事项时嘉逸投资的投票结果与至善投资 所投的 赞同票 、 反对票 或 弃权票 保持一致.
3、至善投资、嘉逸投资承诺不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声明在本协议中的承诺 是不可撤销的.
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应就该等违约致使其他各方遭受的经济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一致行动协议自至善投资、嘉逸投资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善投资、嘉逸 投资在协议签署后至交易完成后至善投资、 嘉逸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期间均 有效. 鉴于嘉逸投资的实际控制人李枝曾任职于至善投资,以及至善投资、嘉逸投 资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至善投资、嘉逸投资系一致行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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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交易对手方不应全部认定为一致行动人,交易对手方之间不存在 股权代持情形
(一)未将本次交易对方全部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的原因 《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 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 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 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根据李朱、李冬梅、同仁投资、启仁投资 (以下简称: 李朱及一致行动人)、至善投资、嘉逸投资、林机、吕俊、纳合诚投资、德正嘉 成、澜亭投资、吾湾投资、金俊投资、 乾亨投资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及营业执照、 关联关系调查表、出具的承诺以及同仁投资、启仁投资、至善投资、嘉逸投资、 纳合诚投资、德正嘉成、澜亭投资、吾湾投资、金俊投资、 乾亨投资的产权控制 关系图,关于李朱及一致行动人、至善投资与嘉逸投资、林机、吕俊、纳合诚 投资、德正嘉成、澜亭投资、吾湾投资、金俊投资、乾亨投资之间是否属于《收 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情形,逐条对比说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