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 2019-07-16 |
com (0755)83501750 (上接 A28 版) 由上表可知, 尽管上述租赁房产出租方尚未取得相关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或存在转租行为,但相关出租方能够提供购房合同、购销备案登记、租赁备案 登记、转租许可等各类文件,能够证明可对上述房屋进行支配,并据此拥有对 外出租的权利,属于有权出租. 截至
2018 年12 月31 日,全部租赁房产面积为 35,178.95 平米, 上述未取得相关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存在转租行为的租赁房 产面积为 3,618.86 平米,占公司全部租赁房产面积的 10.29%,占比较小. 同时, 发行人作为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的公司,主要资产为银行存款及各类金融资产, 房产不是公司的主要经营性资产. 综上,前述租赁房产不会影响公司正常开展 业务经营,亦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 公司目前使用的位于上海市骊山路 1-3 号一幢
8 层大楼系公司成 立时云南省国托投入的资产,该项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
出 租人为上海桃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承租人为云南省国托;
目前实际占有、 使用人为红塔证券,与该房屋有关的情况如下: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拥有上海市骊山路 1-3 号 房屋的所有权 ( 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沪房地普字 ( 1998)第007859 号).
1996 年8月5日,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授权上海桃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 云南省国托签订骊山大厦 ( 骊山路
1 号-3 号)租赁合同,并约定骊山大厦租 赁合同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与义务均归属于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承担.
1996 年9月8日,云南省国托 ( 承租方)与上海桃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上海市骊山路 1-3 号一幢
8 层大楼, 租赁期限为
1996 年11 月30 日至
2046 年11 月29 日,建筑面积为 4,339 平方 米,租赁价格为 4,300.00 元/平,全部租赁费 1,891.96 万元,已由云南省国托 全部支付完毕. 公司发起设立时,云南省国托以其持有的证券类净资产进行出资,其中包 括作为无形资产出资的上海市骊山路 1-3 号一幢
8 层大楼, 后为完善当时以 房屋使用权进行出资的行为, 公司全体股东对因云南省国托以房屋使用权出 资可能对公司造成的风险进行补偿,补偿所需资金全部来源于
2008 年中期公 司对各股东的现金分红,各股东按照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进行补偿. 由于云南省国托系上海市骊山路 1-3 号一幢
8 层大楼的承租人, 且根据 出资协议以该房产使用权对红塔证券进行出资,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该 幢房产由公司实际占有并使用, 公司将该房屋作为上海骊山路营业部的经营 场所,云南省国托对公司使用该房产未提出任何异议. 如果云南省国托提出异议并最终导致公司中止使用该房屋, 公司上海骊 山路营业部将本着精简、节约的原则重新选择替代性的营业场所,并需支付对 应的租赁费用与相关搬迁费用, 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 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合和集团就房产租赁出具书面承诺: 红塔证券 ( 含证券营 业部、分公司)及其子公司 ( 含分支机构)部分房屋租赁出租方未能提供租赁 房屋权属证书或出租方有权出租的相关文件或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不规范等情 形, 如红塔证券及其子公司房产租赁存在的瑕疵给红塔证券及其子公司正常 经营造成损失,本公司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 四)主要无形资产 公司拥有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域名、软件和交易单元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