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9-07-16 |
1999 年重组前多数归 中国石化总公司管理,其清洁生产水平与现在中国石化企业相差不大;
中海油是新建炼油 企业,其清洁生产水平可以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延长石油集团炼油企业清洁生产水平与上 述企业存在一定差距;
地炼由于资金和技术原因,其生产装置的清洁生产水平较落后.以 中国石化为例,2011 年常压蒸馏加工量为 21091.2 万吨,催化裂化加工量为 5733.9 万吨, 占27.19%;
加氢裂化加工量为 2171.4 万吨, 占10.3%;
重整加工量为 1985.24 万吨, 占9.41%;
焦化加工量为 4742.45 万吨,占22.49%;
加氢处理为 9947.08 万吨,占47.16%.总体来看, 加氢裂化、加氢处理占比较低,车用燃料中烯烃、芳烃比例较高.
2007 年,国内原油加工装置主要集中于华东(占36.9%) 、东北地区(占26.9%) ,其 次为西北(占14.4%) 、中南(占13.5%)和华北(7.8%)地区.西南(占0.5%)地区炼 油装置较少.截至
2011 年底,按加工能力统计,华东地区占 36.3%,东北地区占 21.2%, 西北地区占 12.1%,中南地区占 20.5%,华北地区占 7.3%,西南地区占 2.6%. ―
166 ― 2.2 开展自行监测是排污单位应尽的责任 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是其应尽的法律责任.
2015 年1月1日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明确提出: 重 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 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第五十五条要求: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 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 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 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2.3 自行监测是石油炼制工业排污许可证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测结果是评价排污单位治污效果、排污状况、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的重要依据,是支 撑排污单位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基础,在污染源达标状况判定、排放量核算等方面都 需要有监测数据的支撑. 自行监测要求是排污许可证重要的载明事项,需要有专门的技术文 件对石油炼制工业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进行指导,支撑石油炼制工业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 施. 2.4 相关标准规范不足以满足石油炼制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编制的需求 我国涉及石油炼制工业监测要求的标准规范有很多,包括排放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竣 工验收技术规范、环评导则等.相关标准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监测项目、监测技术提出要求, 但不足以满足石油炼制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需求. 2.4.1 现有标准规范对监测频次规定较为模糊 监测频次是监测方案的核心内容,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0D2015) 中没有提出污染物指标的监测频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石油炼制工业》 (HJ/T 405D2007)仅对验收监 测期间的监测频次进行了规定,且频次过高,不适用于日常监测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1D2011) 仅规定要对建设项目提出监测计划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