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2019-07-16

2017 〕 020号)中指定的材料. 你单位逾期不改正的, 本行政机关将依据 《劳动 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三十条第一款 第

(三)项进行处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60 日视 为送达. 本行政机关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果园西路

25 号

电话:

69041286 联系人: 郭长清、 任毅 特此公告 北京市密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4日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兴人社劳监罚字 〔2017〕 33号 被处罚单位: 北京辉远远大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小牛坊村206号平房 经营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梨园村顺福路38号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崔志辉

电话:13810022280 2016年6月20日,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接到张东东、 李洋洋等7人投诉北京辉远远大 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资问题, 本行政机关于2016年10 月14日对你单位公告下达 《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 (京兴人社劳监询字 〔

2016 〕

2651 号).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按照要求提供 《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或有效法定资格证照(副本)、 《社会保险登记 证》、《社会保险费缴费月报表 》 、 《 社会保险费缴费的银行 托收单》 、 《 职工花名册》 、 《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经营者、 投资人 ) 身份证明书》 、 《 劳动合同》 、 《 授权委托书》 、 受托 人《居民身份证 》 、 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考勤表 》 和《工资支付记录表》 等书面材料.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 构成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对有第

(一) 项、 ( 二) 项或者第

(三)项规定的行为的, 处2000元以上2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 无理抗拒、 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 不按照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隐瞒事实真 相, 出具伪证或者隐匿、 毁灭证据的;

(三) 经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 打击报复举报人、 投 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 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一款第

(二) 项规定的不按照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行为. 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 二) 项的规定, 本行政机关于2017年1月6日对你单位公 告下达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 ( 限期) 改正通知书》 ( 京兴人社劳监责字 〔

2016 〕 109号) , 责 令期限内, 你单位未进行改正.该行为属于 《劳动保障 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三) 项规定的经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 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三) 项的规定, 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 行政处罚: 对北京辉远远大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 20000元整. 责令你单位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 (限期) 改正通知书》 (京兴人社劳监责字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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