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9-07-16 |
109 号) 的要求向我局报送书面材料.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 五日内到你单位在本市开立帐户的银行缴纳罚款, 未在本市银行开立帐户的, 以现金的方式到就近的 银行缴纳罚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
(一) 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 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 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 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行政机关将依法向北京 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书自发布之日起, 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综合行政服 务中心209室 联系人: 张杰、 韩楠 联系
电话:
61256318 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4日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兴人社劳监罚字 〔2017〕 32号 被处罚单位: 北京圣泷泽诚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柴厂屯村东 (联航大 厦) 1-308号 经营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罗奇营道班云天 仓储A区22号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崔忱
电话:18320106667
13701390760 2016 年8月12 日,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接到杜准、 许久伟投诉北京圣泷泽诚物流 有限公司拖欠工资问题, 本行政机关于2016年10月10 日对你单位下达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调查询问书》 (京兴人社劳监询字 〔2016〕
2918 号) .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按照要求提供 《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或有效法定资格证照(副本)、 《社会保 险登记证》 、 《社会保险费缴费月报表》 、 《社会保险费 缴费的银行托收单》 、 《职工花名册》 、 《劳动合同》 、 受 托人 《居民身份证》 、
2016 年01 月至
2016 年08 月 《考 勤表》 和 《工资支付记录表》 等书面材料.你单位的 上述行为已构成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 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对 有第
(一) 项、
(二) 项或者第
(三)项规定的行为的, 处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无理抗拒、 阻挠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 监察的;
(二)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 书面材料, 隐瞒事实真相, 出具伪证或者隐匿、 毁灭 证据的;
(三)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 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 定的;
(四) 打击报复举报人、 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 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一款第
(二) 项规定的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 求报送书面材料的行为. 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二)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