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19-07-16 |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中渝 地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 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 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 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 C Land Holdings Limited 中渝地控股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网址:www.ccland.com.hk (股份代号:1224) 主要交易 2015年8月31日目录CiC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4 附录一 - 本集团的财务资料 AI-1 附录二 - 物业估值报告 AII-1 附录三 - 一般资料 AIII-1 释义C1C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协议」 指 日期为2015年7月24日由妙领、本公司、买方、买方担保人、四川中渝 及成都国嘉就出售事项订立的协议 「公告」 指 本公司日期为2015年7月24日的公告,内容有关 (其中包括) 协议及其 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余额付款先决条件」 指 於协议载列及董事会函件题为 「2.6.3 余额付款先决条件」 一段所述的 余额付款的先决条件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营业日」 指 香港主要商业银行一般开门营业的日子 (不包括星期
六、星期日或公 众假期) 「英属处女群岛」 指 英属处女群岛 「四川中渝」 指 四川中渝置地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的公司,由本公司间接全资 拥有 「成都国嘉」 指 成都国嘉志得置业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的公司,分别由志得及 由国嘉地产实益拥有51%及49% 「成都国嘉集团」 指 成都国嘉及其附属公司 「志得」 指 志得发展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由悦景直接全 资拥有 「本公司」 指 中渝置地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 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成交」 指 根槌鍪凼孪畹某山 「成交先决条件」 指 於协议载列及董事会函件题为 「2.6.1 成交先决条件」 一段所述的成交 的先决条件 「成交日期」 指 进行成交的日期 「代价」 指 出售事项的总代价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释义C2C「出售事项」 指 根橛擅盍煜蚵蚍(a)出售销售股份,及(b)转让於借款的利益及 权益 「汉华评值」 指 汉华评值有限公司,一间独立专业评估公司 「建筑面积」 指 建筑面积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国嘉地产」 指 四川省国嘉地产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的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的法定货币 「独立第三方」 指 并非本公司关连人士 (定义见《上市规则》) 以及独立於及与本公司 及其关连人士并无关连的独立第三方 「共管账户」 指 根樘蹩铎断愀劭璧囊姓嘶,有两位授权签名人,当中一位 由妙领及另一位由买方指定 「悦景」 指 悦景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并为 妙领直接全资拥有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2015年8月26日,即於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本通函所载若干资料的最 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借款」 指 悦景到期及结欠妙领的不计利息项目借款总额,於协议签署日期金 额为1,215,879,000港元并於协议签署日期后不作任何调整 「大多数股东」 指 兴业有限公司 (一间由张先生全资拥有的公司) 及Regulator Holdings Limited (一间由Yugang International Limited (渝港国际有限公司,一 间由张先生实益拥有44.06%的公司) 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分别持有 1,070,810,231股股份及260,395,559股股份,合共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 之约51.43% 「妙领」 指 妙领投资有限公司,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并为 本公司直接全资拥有 「张先生」 指 张松桥先生,董事会主席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本通函的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释义C3C「临时共管账户」 指 根樘蹩铎吨泄璧囊姓嘶,由妙领及买方共同保管印章 「买方」 指 易胜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并由买方 担保人全资拥有 「买方担保人」 指 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 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的法定货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指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包括其分支及获授权机关 「销售股份」 指 1股悦景股本中每股面值1.00美元 (相等於约7.75港元) 的股份,即悦 景全部已发行股本 「第二付款先决条件」 指 於协议载列及董事会函件题为 「2.6.2 第二付款先决条件」 一段所述的 支付第二部分付款的先决条件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普通股 「平方米」 指 平方米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目标集团」 指 悦景及其附属公司 「美元」 指 美元,美国的法定货币 「%」 指 百分比 中国成立公司、中国有关主管机关及本通函所用其他中文词汇的英文名称翻译仅为其正式中文名称的 翻译.如有歧义,概以中文名称为准. 於本通函内,人民币及美元已分别按人民币1元=1.267港元及1美元=7.75港元的汇率兑换为港元,仅供说 明.概不表示任何人民币、美元或港元金额已、可能已或可按上述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或所有汇率兑换. 董事会函件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