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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Inorganic chemical industry (征求意见稿) 20--发布 20--实施 生态环境部发布 ― I ― 目次前言.
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3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3
5 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33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39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41
8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44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48
10 合规判定方法.52 附录 A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56 附录 B 手工监测报表示例表.64 附录 C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65 ― II ―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 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 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 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 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中国科学 院过程工程研究所、北京神州瑞霖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青岛科技大学、山东省建设项 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年月批准. 本标准自 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
1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 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 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及在全国排污许可 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 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无机化学 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排污许 可管理, 具体包括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 中无机酸制造
2611、 无机碱制造
2612、 无机盐制造
2613 及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2619 中无机化学工业产品制造.以上述物质作 为副产品的其他化工生产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执行相应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不适用于本标准;
生产生物氢气、一般气 体(电解制氢气除外) 、稀有气体、液态空气及压缩空气等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 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的生产设 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水体〔2016〕189 号附 件1);
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 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 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无机化学工业 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 参照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2)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
2 ― GB
26131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6132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3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32123 含氰废水处理处置规范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 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 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淮通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SO
2、NOx、颗粒物)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493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 十三五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
65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 号)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 水体〔2016〕189 号) ―
3 ―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
2013 年第
14 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大气函〔2016〕1087 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公告
2018 年第9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 inorganic chemical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天然资源、工业品及工业副产物为原料生产无机酸、无机碱、无机盐、氧化物、氢 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单质等化工产品的工业排污单位. 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最大排放量. 3.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 对排 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 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增加需要在排污 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一栏.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或者未取得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国家规 定依法处理、 整顿规范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 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 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 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 在首次申 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 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改正规定 一栏,提出整改方案.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按照实际情况填报, 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 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
4 ―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 是否需改正、 许可证管理类别、 邮政编码、 行业类别、 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 区、 总磷总氮控制区) 、 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 (备 案号)、认定或备案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二氧化硫 总量指标、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氨氮总量指标、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 (如有)等.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应选择 无机酸 、 无机碱 、 无机盐 或 其他基础化学原 料 ,再具体填报实际生产产品名称.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写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关主要生产单 元、主要工序、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 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 4.3.2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生产单元为必填项,分为原料预处理/制备、反应单元、粗品分离、产品精制、干燥 包装、公用单元等. 4.3.3 主要生产工序 主要生产工序均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原料预处理/制备:破碎、磨矿、烘干、配料等;
反应单元:焙烧(煅烧)、电解、中和、合成、氧化、还原、碳化等;
粗品分离:过滤、结晶、蒸馏等;
产品精制:萃取、重结晶、洗涤、精馏等;
干燥包装:干燥、包装等;
公用单元:贮存、燃气/燃料制备、其他. 主要行业生产工序填报可参考表 1.1~表1.8. 表1.1 硫酸行业生产工序表 行业 生产工艺 原料预处理/ 制备 反应单元 粗品分离 产品精制 干燥包装 硫酸 硫磺制酸 熔硫、净化 焚硫、转化与吸收 - - - 硫铁矿制酸 破碎、烘干 焙烧、气体净化、气体 干燥、转化与吸收 - - - 石膏制酸 配料、烘干 脱水 煅烧、气体净化、气体 干燥、转化与吸收 - - - ―
5 ― 表1.2 硝酸行业生产工序表 行业 生产工艺 原料预处理/ 制备 反应单元 粗品分离 产品精制 干燥包装 硝酸 稀硝酸生产 法 氨蒸发、氨 空混合 氨氧化、热回收、吸收 - 漂白 - 直硝法(浓 硝酸生产) 氨蒸发、氨 空混合 氨氧化、高压合成、吸收-漂白 - 间硝法(浓 硝酸生产) 混合(稀硝 酸、浓硝酸 镁) 浓缩、冷却冷凝 - 漂白、冷却-表1.3 盐酸、烧碱行业生产工序表 行业 生产工艺 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