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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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ZCR-2016-0010003 德政发〔2016〕7 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社会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德州市社会救助办法》 已经市政府第

52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16 年2月20 日德州市人民政府文件-2-德州市社会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经济困难家 庭和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 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 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 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 号)、《山 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

279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47 号文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 知》(鲁政发〔2015〕5 号)和《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鲁民〔2014〕81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 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 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其他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可持 -

3 - 续的方针,遵循社会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扶贫开发等制度相衔接,公开、 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 救助体系建设与实施.市、县(市、区)民政、卫生计生、教育、 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扶贫等社会救助管理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制定和规范本部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的工作内容、业务标准、工作流程,加强业务指导、教育培训、 监督检查,依法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开展.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农机、银行、保险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救助 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组织根据职责或者 章程参与社会救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 第五条 社会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 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社会救助 工作领导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 制,统筹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一体 -

4 - 化. 第六条 社会救助资金坚持分级负担、多方筹集原则,由各 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依据社会 救助项目、标准和救助对象规模,足额安排本级社会救助资金和 工作经费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项社会救助 制度的统筹衔接,合理确定社会救助标准,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家 庭、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等经济 困难家庭和人员公平享受社会救助资源.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优化社会救助 资源,构建综合性社会救助平台,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 息核对机制,实现部门之间社会救助信息资源共享.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应当在政务大厅或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统一受理、协同办理的社 会救助综合受理窗口, 畅通申请和受理社会救助渠道. 有条件的, 可将综合受理窗口延伸到社区. 第十条 经济困难家庭申请社会救助时,难以确定社会救助 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到社会救助综合受理窗口求助.接到求助的 窗口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受理,需要进行转交、转送、转办、转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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