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9-07-16 |
重要内容提示: 1. 本案是民事诉讼,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 江西省高院 )立案时 确定的案由为 股权转让纠纷 , 后又变更为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简称 本案 ) . 本案目前处于第一审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2. 本案原告是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 (黄宁实际控制, 简称 武宁天力 ) 和江西卓新矿业有限公司(叶莲花实际控制,简称 江西卓新 ) ,本案被告是修 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刘典平实际控制,简称 修水巨通 ) .武宁天力和 江西卓新要求确认修水巨通、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 福建稀 土集团 )和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简称 江西巨通 )于2013 年9月5日签 署的关于江西巨通 48%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江西省高院应江西巨 通的申请将江西巨通列为本案第三人, 并依职权追加福建稀土集团作为第三人参 加本案诉讼,但福建稀土集团尚未决定是否参加本案诉讼. 3. 江西省高院已作出 (2016)赣民初
12 号 《民事裁定书》 ,认为本案 的纠纷系因江西巨通股东转让股权引起,在《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的《股东会 决议》均约定由此引起的争议均由(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管辖, 且本案起诉标的额符合福建省高院管辖范围,因此裁定本案移送福建省高 院管辖. 4. 福建稀土集团认为,本案实质上是原告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及被告修 水巨通基于共同的利益而制造的虚假诉讼, 法院不仅应当驳回原告武宁天力和江 西卓新的起诉, 还应当依法严惩原告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及被告修水巨通.江西 省高院将福建稀土集团追加为本案第三人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应依法予以纠 正. 5.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 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但本案对本公司顺利实施收购福建稀土集团所持有的
2 江西巨通 32.36%股权这一关联交易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案的受理情况
2016 年5月16 日,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福建稀土集团发出的《关于武宁天 力和江西卓新在江西省高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通知》 (简称 通知 ) .通 知称, 福建稀土集团已收到江西省高院送达的 《参加诉讼通知书》 、 《应诉通知书》 、 《举证通知书》 、 《告知合议庭通知书》 、 《送达地址确认书》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 院廉政监督卡》 、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根据江西省高 院送达的前述文件,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已向江西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修 水巨通,要求确认福建稀土集团和修水巨通及江西巨通于
2013 年9月5日签署 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此外,江西省高院应江西巨通的申请将江西巨通列为 本案第三人, 并依职权追加福建稀土集团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但福建稀土 集团尚未决定是否参加本案诉讼. 江西省高院立案时确定的案由为 股权转让纠纷 ,后又变更为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本案案号是 (2016)赣民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