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9-07-16 |
300 万元研发 投入资助,另给予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700 万元研发投入激励;
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 50%的扶持及最长
5 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 房全额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
800 万元. 3. 对国家 千人计划 青年项目入选者、深圳市地方级领 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 B 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经评审通过的,给予 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研发投入激励;
给予实际租用办公 用房房租 50%、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400 万元的扶持. 4. 对深圳市后备级人才和海外高层次 C 类人才创办的企 业,经评审通过的,给予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400 万元研发投入 激励;
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 50%、 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的扶持. 本条第
(二)款第
1 项中团队创办的企业,团队应在所创办 企业中占股 30%以上,或者团队的依托单位应在所创办企业中占 股50%以上且团队为最大自然人股东;
首次申请扶持时团队项目 应在合同规定的实施期内.本条第
(二)款第
2、
3、4 项中个人 ―
5 ― 创办的企业,人才应在所创办企业中占股 30%以上;
首次申请扶 持时人才认定应在有效期内. 上述研发投入激励前
3 年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 (经税务部门 备案允许加计扣除或参照加计扣除政策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 且扣除上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助额,下同)的50%计算,第4年、第5年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的 30%计算.
(三)股权投资. 对获得市科技主管部门股权投资支持的创新创业团队所创 办的企业,按照市股权投资额度的 50%,给予不超过
1000 万元 的一次性跟进股权投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创新平台建设计划 第九条 创新载体扶持.
(一)对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国家产业创新 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国家级扶 持金额 50%、不超过
3000 万元的配套扶持;
给予一次性场地装 修费 50%的扶持及最长
5 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持, 累计不超过
800 万元. 上述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 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 经评审能够在龙华区实现创新载体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 按上述标准给予扶持.
(二)对广东省、深圳市级创新载体,分别给予广东省、深―6―圳市级扶持金额 50%、单项不超过
500 万元的配套扶持;
对高等 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的广东省、深圳市级创新载体,另给 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 50%、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的 扶持. 上述创新载体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 经评审能够在 龙华区实现创新载体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 按上述标准给 予扶持.
(三) 对近
2 年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 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给予
100 万元奖励.
(四)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
3 亿元以上、5 亿元(不含)以 下的工业企业,给予内部研发机构建设投入的 30%、不超过
100 万元培育(提升)扶持;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
5 亿元以上的工业 企业,给予内部研发机构建设投入的 40%、不超过
150 万元培育 (提升)扶持.对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 台,经评审通过的,给予其建设投入的 50%、不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