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9-07-16 |
/0123 东明家园业主反映,小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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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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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 年开始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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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 年 底首批入住的业主在装修期间就发 现,小区一个消防通道大门在施工 中向小区内缩进
1 2米多,原本紧 挨大门旁的 5号楼因此四分之一 的建筑跑到小区之外, 而 5号楼的 门也面朝了小区外面. 小区业委会成员说,他们从档 案馆调出的小区原始规划图上,
5 号楼的全部建筑都在小区红线之 内.但这个在预售合同上显示为社 区服务中心的建筑并没属于全体业 主共有. "2
0 0 7年6月开发商注销 登记时,其名下的两个股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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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 年11月共同获得了
5 号楼的 产证.而在实际用途方面,
5 号楼一 直被街道使用."业委会成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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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 年开发商与街道签署的 《东明 家园公建配套用房移交协议》 中, 对于5号楼的使用曾约定:作为东明 家园内的居委会、 活动中心、 敬老院 等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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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年小区第一届业委会成 立后, 代表全体业主打了两个官司. 一为民事诉讼,被告为街道和开发 商注销后获得
5 号楼产权的两个股 东公司,要求将
5 号楼归还为小区 业主共有;
另一个为行政诉讼, 被告 为上海市住房保障和管理局及市规 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诉讼请求撤 销颁发给开发商股东的
5 号楼的产 证. 业委会的证据中有一份从浦 东新区档案管理部门调出的、 盖 有浦东新区房屋土地调查成果备 案章的房屋状况汇总表,上面关 于 5号楼的类型为"公共设施用 房" .房地产交易中心的 5号楼 房产信息上也写有, 5号楼为用 于"公用服务"的"公共设施用 房" . 456789:;
东明家园业委会为讨要 5号 楼的两个官司一审均被判败诉. 在民事判决书中,浦东法院认 为,业委会未能提供系争房屋为业 主共有的证据,开发商与街道移交 协议的约定,也未改变系争房屋的 产权登记用途,故驳回原告的诉讼 请求. 在行政裁定书中,一审法院认 为,原告东明家园业委会成立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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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年2月, 现原告起诉要求撤销 的房地产证颁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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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年11月
1 日, 此时其尚未成立. 因此原告与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 关系, 其起诉无诉讼主体资格. 据此 驳回原告的起诉. ?@ABC 民事诉讼一审败诉后业委会并 未上诉,但对行政诉讼一审败诉业 委会提起了上诉. 他们认为, 法庭并 未对事实进行审理, 此外, 业委会有 "双过半" 以上业主签字授权, 应具 有诉讼主体资格. 二审过程中,上诉人业委会诉 称,在小区建设之初即有公建配套 规划,业主权利从规划许可确定之 日起予以确定.当时业主虽并未购 买房屋, 但业委会成立后, 应当代表 业主主张其成立之前业主应当享有 的权利,上诉人东明家园业委会有 权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 请求二审法 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 续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市住房局、市规土局 辩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