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9-07-16 |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相关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所必须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 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 会的核准审批. 发行人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项,还需取得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发行后上市的核准.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经在 《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是依法设立并有 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需 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公司法》 、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条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3-3-1-6-6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证券法》 、 《公司法》 、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经具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实质性条件,具体如下:
(一)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和《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 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 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最近三 年一期持续盈利,并且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 项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最近三 年一期财务会计文件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 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情况,无虚假记载, 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
5、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份总数为
6000 万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
6000 万元,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于
2014 年4月11 日召开的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的议案》 ,发行人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2000 万股,其中公司股东公开发售数量为不超过
1000 万股, 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若本次公开发行的
2000 万股股份全部发行完毕,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达到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
7、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 《审计报告》 、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 证明以及发行人的陈述, 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无重大违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3-3-1-6-7 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