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9-07-16 |
10.07(105)华产企字第
286 号函备查
第一章 承保围
一、被保险人直接因执?本保险单所载业务之疏?、错误或过失,违反业务上之义务,致第 三人受有损失,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於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内受第三人之赔偿请求,并於保 险期间或延长报案期间内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二、被保险人对於每一赔偿案件,须先?负担本保险单所订之自负额,本公司仅对超过自负 额部分之赔款负赔偿之责.
三、被保险人被控诉或受赔偿请求时,经本公司要求,被保险人有义务进?抗辩;
本公司认 为必要时亦得以被保险人之名义代为进?抗辩. 凡有关赔偿请求之诉讼费用及必要开支,事前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者,由本公司另?赔付之, ?受保险?额之限制.如被保险之实际赔偿?额超过本保险单所订明之「每一赔偿请求案件 之保险?额」时,则本公司对於上述费用按保险?额对於被保险人实际赔偿?额之比?赔付 之.
第二章 ?保事项
四、本公司对下?事项?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於本保险单所载「追溯日」以前执?业务所致之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在中华民国台湾、?门、马祖地区以外所发生之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经营或兼营非保险单所载明之业务或执?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之业务或 从事非法?为所致之赔偿责任.
(四)被保险人或其代?人之故意?为所致之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因执?业务致其家属或执?职务之受雇人发生体伤、死亡或其财物受 有损害之赔偿责任. (?)因被保险人之e谤、中伤或抄袭、窃取或泄?业务机密、侵害版权、商标、专?;
图?、文书资?或证件之毁损或灭失及其所致之赔偿责任.
(七)被保险人因制造、销售、供应或维护之产品或货物所致之赔偿责任.
(八)被保险人担任工程施工承揽人或次承揽人所发生之赔偿责任.
(九)被保险人所有、管?或使用之动产或?动产,包括各型?辆、船只、航空器及 营业处所等所致之赔偿责任.
(十)被保险人安排或提供财务、?融、保证或保险之资讯,或对上述事项提供谘询 或意?所致之赔偿责任. (十一)被保险人未於约定期间内完成图?、规或其他文件资?或因工程费用或成 本之估计所致之赔偿责任. (十二)被保险人破产或无法偿还债务所致之赔偿责任. (十三)被保险人与他人合营或合夥执?业务所致之赔偿责任,但经载明於本保险单 者,?在此限. (十四)下?损失或赔偿责任.但另有约定者,?在此限: 1.罚款或违约?. 2.被保险人以?约或协议所承受之赔偿责任,但纵无该项?约或协议存在时, 依法仍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者,?在此限. (十五)直接或间接因下?原因所致之赔偿责任: 1.战争、?似战争?为、外敌?为(??宣战与否)、叛?、内战、强?霸占、 罢工、?动及民众骚扰. 2.核子反应、核子?射或放射性污染.
第三章 一般事项
五、本保险单基本条款及附加之特约条款、批单或批注以及本保险?约有关之要保书,均系 本保险?约之构成部份. ?、要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其代?人於订?本保险?约时,对於所填写之要保书及本公司之书 面询问均应?明.要保人有为隐?或遗??为?明,或为?实之?明,足以变?或减少 本公司对於危险之估计者,本公司得解除本保险?约,其已收之保险费?予退还.但要保人 证明危险之发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之事实时,?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