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9-07-16 |
七、有关本保险?约之通知事项,除另有约定外,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以书面为之.本保险 ?约所记载事项遇有变?,被保险人应?即通知本公司.上述变?须经本公司签批后始生效 ?.
八、本保险?约得随时由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终止之,其未满期间之保险费, 本公司当依照短期费?之规定返还被保险人.本公司亦得以十五日为期之书面通知,送达要 保人或被保险人最后所?之通讯处终止之,其未满期间之保险费,本公司依照日?比?退还.
第四章 ?赔事项
九、因发生本保险?约约定承保之赔偿责任时,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按下?规定办?:
(一)应於知悉后五日内以电话、电报或书面通知本公司,并於三十日内将详细情形 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二)?即采取必要合?措施以减少损失.
(三)於知悉有被控诉或被请求赔偿时,应将收到之赔偿请求书、法院?文、传票或 诉?等影本於五日内送交本公司.
(四)本公司认为必要时得要求要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有关资?及文书证件.
十、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於本保险?约承保围内之赔偿责任,应遵守下?之约定:
(一)除必须之急救费用外,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就其责任所为之承认、和解或赔偿, 须经本公司?与或事先同意.但被保险人自愿负担者?在此限.
(二) 被保险人於取得和解书或法院确定判决书及有关单,得向本公司请求赔偿. 本公司得经被保险人通知,直接对第三人为赔偿?额之给付.
(三)要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其代?人,对於本保险?约请求赔偿,如有任何诈欺?为 或提供虚伪报告,或设计诡计情事时,本保险?约之效?即告丧失,其未满期之保险 费?予退还. 十
一、本保险?约承保围内之赔偿责任,如另有其他保险?约重复承保时,本公司对於 该项赔偿责任以本保 险?约所定保险?额对於全部保险?额之比?为限. 十
二、本保险单之被保险人?只一人时,本公司对於全体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仍以本保 险单所订明之保险?额为限. 十
三、在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内,如本公司赔付之?额,已达到本保险单所载明之「保险期 间内之?计保险?额」时,本保险单即告失效,其未满期间之保险费?予退还.
第五章 其他事项 十
四、本保险单未约定之其他事项,悉依照中华民国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之规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