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9-07-16 |
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 版)---C00009332312017091103142 2.附加境内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0 版)---(阳光财险) (备-健康)[2010](附)
1898 号3.附加旅行急性病医疗保险条款(2010 版)---(阳光财险) (备-健康)[2010](附)1899 号4.附加高风险运动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 版)---(阳光财险)(备-意外)[2014] (附)6 号5.附加旅程取消保险条款(2014 版)---(阳光财险)(备-意外)[2014](附)18 号6.附加旅程缩短保险条款(2014 版)---(阳光财险)(备-意外)[2014](附)16 号7.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2010 版)(阳光财险)(备-健康)[2011](附)
22 号8.附加年龄特约保险条款(2014 版)---(阳光财险)(备-其他)[2014](附)36 号9.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 版)---C00009332312017091103132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 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年龄在
90 天(含)至85 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和学 习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 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可以作为投保人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合同. 父母为其未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投保本保险合同,还投保了其他人身保险合同 的,在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之前,本保险合同与其他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 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本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实际给付的保险 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 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 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 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 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基本部分包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 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可选部分为丧葬费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给付、绑架意外 身故、残疾保险金给付. 可选部分是在投保人已选择基本部分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投保的部分, 若可选部分未在保 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可选部分对该被保险人不产生任何效力.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 境内 )旅行 期间,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