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9-07-16 |
一、基本部分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 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 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 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部分第
(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 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简称 《标准》 )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 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第
180 日当日的身 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应首先根 据《标准》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 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 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 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 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 疾程度在《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 《标准》中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二、可选部分 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以下三项保险责任中的部分或全部.
(一)丧葬费给付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如果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而身故的, 保险 人在丧葬费保险金额范围内, 按实际支出给付丧葬处理费用、 亲属探视费用及遗体遣返费用. 丧葬处理费用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普通骨灰盒费用(以丧葬处理当地中等价格 为准).如就地安葬的,为墓穴、墓碑和灵柩的实际支出费用. 亲属探视费用包括: 被保险人直系亲属往返保险事故发生地处理丧葬事宜, 由被保险人 直系亲属实际支出的交通、住宿费用. 遗体遣返费用包括:将遗体或骨灰运送回被保险人住所地的运输费用及灵柩费用.
(二)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给付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 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导致身故, 或在保险期间结束后、 发病之日起七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导致身故, 保险人按本保 险合同约定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三)绑架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给付
1、在保险期间内, 如果被保险人被绑架,且自绑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绑 架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绑架身故保险金, 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被绑架且自绑架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绑架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