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9-07-16 |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绑架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款第
2 项约定的绑架残疾保险金的, 绑架身故 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被绑架,且自绑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绑 架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 《标准》 )中所列残疾 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乘以《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绑架残疾保 险金. 如自绑架事故发生之日起的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 按绑架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 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绑架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绑架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根据《标准》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 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并据此给付绑架残疾保险金;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 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 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绑架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标准》 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绑架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标准》中所对应的残 疾保险金. 本款绑架身故保险金和绑架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 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丧葬费用的,保险 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的挑衅、斗殴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避孕、不孕不育、节育、药物过敏、整容手术 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感染的除外);
(九)被保险人中暑、食物中毒、猝死,但在投保人选择投保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的 情形下,则保险人对由急性病导致的被保险人猝死及因中暑或食物中毒导致的被保险人身 故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十)被保险人不服从旅游景区、游乐场馆安全管理规定;
(十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二)恐怖活动;
(十三)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 染或辐射.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支出丧葬费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依法被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五)被保险人从事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职业性、竞技性 高风险运动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