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9-07-16 |
3 /
88 综上,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玉兰墙纸厂原主管部门东莞市城外区办事处的 上一级管理部门为东莞城区政府.因此,东莞城区政府具备审批玉兰墙纸厂改制 事宜的主体资格.改制完成后,玉兰墙纸厂原主管部门东莞城区政府已变更为东 莞市莞城街道办事处. 东莞市莞城街道办事处具备确认玉兰墙纸厂改制事宜的主 体资格.东莞市人民政府作为东莞市莞城街道办事处的上一级政府,具备确认玉 兰墙纸厂改制事宜的主体资格, 并由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代表本级政府对下属 部门(东莞市莞城街道办事处)的请示出具批复.故此,玉兰墙纸厂改制事宜的 审批、确认主体适格,审批、确认事项合法有效. (3)是否存在改制职工安置遗留问题 经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改制相关文件及工会确认文件, 并对原工会主席进行 访谈, 确认原玉兰墙纸厂及原下属子 (分) 公司的职工全部转为玉兰有限的职工, 玉兰墙纸厂转制过程中不存在职工安置遗留问题. 同时,东莞市莞城街道办事处、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别出具莞城府 [2014]34号《关于广东玉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集体企业转制等历史沿革问题确认 事宜的请示》及东府办复[2015]296号《关于确认广东玉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 权相关情况的复函》 , 就玉兰墙纸厂的改制的合法性且未损害个人权利予以确认. 综上,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因改制职工安置而产生的纠纷或潜 在纠纷. (4)是否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的争议纠纷 2014年7月8日,东莞市莞城街道办事处出具莞城府[2014]34号《关于广东玉 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集体企业转制等历史沿革问题确认事宜的请示》,确认集体 企业玉兰墙纸厂转制履行了相应的程序,赎买款已全部缴清,转制过程符合当时 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转让过程和结果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利, 股权权属清晰明确,未发现纠纷或潜在纠纷. 2015年5月17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东府办复[2015]296号《关于确 认广东玉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权相关情况的复函》,同意东莞市莞城区街道办 事处的意见,确认广东玉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权清晰. 经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广东玉兰墙纸厂的改制文件、股东的承诺函、工会确
4 /
88 认文件及对员工的访谈,并根据上述政府确认文件,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玉兰墙 纸厂改制事宜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 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的争 议纠纷. (5)对改制程序的合法合规性的明确意见 经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工商底稿、赎买金收款凭证、政府确认文件等资 料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后确认,玉兰墙纸厂的改制履行了相应清产核资、资产 评估等程序,经过了主管部门东莞城区政府的审批同意,符合东莞城区政府下发 的城府[1996]2号文《关于区属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混合型经济的实施办法》 的有关规定. 同时,东莞市莞城街道办事处、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别出具莞城府 [2014]34号《关于广东玉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集体企业转制等历史沿革问题确认 事宜的请示》及东府办复[2015]296号《关于确认广东玉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 权相关情况的复函》,就玉兰墙纸厂的改制的合法性予以确认. 故此, 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玉兰墙纸厂改制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 策的规定,合法合规. (6)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经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 玉兰墙纸厂的改制属于从集体所有制到非公有制的 转制,不属于国有企业的改制.因此,玉兰墙纸厂的改制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 同时, 根据2014年7月8日, 东莞市莞城街道办事处出具莞城府[2014]34号 《关 于广东玉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集体企业转制等历史沿革问题确认事宜的请示》, 确认集体企业玉兰墙纸厂转制履行了相应的程序,赎买款已全部缴清,转制过程 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转让过程和结果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 的权利,股权权属清晰明确,未发现纠纷或潜在纠纷.2015年5月17日,东莞市 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东府办复[2015]296号《关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