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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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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年第 3期(月刊) ( 总第

3 4 8期) 韶关市人民政府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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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年 4月

2 0日出版 目录市政府文件 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 ( 韶府令第

1 1 3号)

2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 ( 韶府令第

1 1 4号)

7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规则 ( 暂行) 》的通知 ( 韶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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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1 4号)

1 1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各部门 ( 单位)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通告 ( 韶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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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1 7号)

1 9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 东莞 ( 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 ( 韶关工业园区)工业企业 收费优费和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 韶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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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3 0号)

2 7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 东莞 ( 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 韶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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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3 1号)

3 2 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韶关市水务局关于发布 《 韶关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的公告 ( 韶市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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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2 7号)

3 6 韶关市丹霞山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丹霞山未开放游览区域进山管理的通告 ( 韶市丹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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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3号)

4 0 市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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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年第一季度各县 ( 市、区)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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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年新投产规上工业企业项目情况表

4 3 ―

1 ―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113号 《 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 韶府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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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2号)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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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年 2月

2 6日韶关市 人民政府第十三届

3 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5年.

市长 艾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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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年 3月

1 3日 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我 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加快城镇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 市户籍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韶关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为目标,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 所、职业及经济来源等作为户口迁移、落户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卫计、人社、教育、民政及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登 记、迁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入户登记、户口迁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事实上在我市就业或生活有自有固定住所的人员按实际居住地址登记户口. 在我市工作、生活的无亲友可以投靠、无自有产权房屋但有合法固定住所且购买 了一定年限社保、医保的人员可以在派出所设立的城镇居民户口公户登记户口. 具有一定规模的大、中型企业可以为无自有产权房屋、无亲属可以投靠的企业就 业人员申请开设企业集体户口.企业集体户口的日常管理模式参照城镇居民户口公户 ―

2 ― 韶关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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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年第 3期 管理.企业集体户口原则上不得跨企业接纳就业人员落户. 第六条 实际居住地址与户口登记地址不一致的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应当将户口 迁往实际居住地址. 在本市有多处实际居住地址的,应当将户口迁往经常居住地地址,并在户口簿和 常住人口登记表上记录其他居住地住址. 第七条 新生儿入户实行自愿随父或随母入户原则. 新生儿因特殊情形不能随亲生父母入户的,经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定后可以随法 定(或指定)监护人入户.法定监护人依照亲等序列关系顺延自动确定. 第八条 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 ( 弃童) ( 以下简称 弃婴 )入户遵循下列 原则办理: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由该社会福利机构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公民合法收养的弃婴,或者从社会福利机构领养的弃婴,收养人凭民政部门签发 的《收养登记证》办理被收养人的户口落户或迁移手续. 与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并已经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且因各种特殊情形无法按照 《 收养法》规定办理 《 收养登记证》的,收养人可以凭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事实收养 公证证明文件,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定后办理被收养入户手续.对已年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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