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9-07-16 |
101 年08 月27 日校务会议通过 中华民国
103 年08 月27 日校务会议修订通过 中华民国
104 年02 月05 日校务会议修订通过 壹、依
一、行政院
100 年6月22 日修正公布之性别平等教育法.
二、教育部
101 年5月24 日台参字第 1010081429C 号令修正发布施行 「校园性侵害性骚 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 贰、目的 为维护学生受教及成长权益,并预防与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特订定 本规定. 参、防治工作内容
一、校园空间安全规划
(一) 为防校园性别事件发生,学务处应定期检视校园整体安全,依空间配置、管 理与保全、标示系统、求救系统与安全路线、照明与空间穿透性及其他空间安 全要素,定期检讨校园空间与设施之规划与使用情形,并应纪录校园内曾经发 生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间,制作校园空间检视报告及依导市 要绘制校园危险地图,以利校园空间改善.
(二) 学校检讨校园空间与设施之规划,应考量学生之身心功能或语言文化差异之特 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规划及说明方式;
其围,应包括校园内所设之 宿舍、卫浴设备、校车等.
(三) 总务处应定期举行校园空间安全检视说明会,邀集专业空间设计者、师生职员 及其他校园使用参与者,公告前条检视成果、检视报告及相关纪录,并检视校 园危险空间改善进度.
二、校内外教学与人际互动注意事项
(一) 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系指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为学 校校长、教师、职员、工友或学生,他方为学生者.包含不同学校间所发生者. 1. 教师:指专任教师、兼任教师、代理教师、代课教师、护理教师、教官及其他 执行教学、研究或教育实习之人员. 2. 职员、工友:指前款教师以外,固定或定期执行学校事务之人员. 3. 学生:指具有学籍、接受技职教育者或交换学生.
(二) 学校教职员工生於校内外教学与人际互动进行时,应尊重性别多元与个别差异.
(三) 教务处应规划性别平等教育 (含性侵害防治、家庭暴力防治、情感教育、性教育、 同志教育等)融入各科教学,每学年应实施性别教育相关课程或活动至少四小 时.
(四) 教师於执行教学、指导教师於执行教学、指导、训练、评鉴、管理、辅导或提供 学生工作机会时,在与性或性别有关之人际互动上,不得发展有违专业伦理之关 系.
(五) 教师发现其与学生间之关系有违反前项专业伦理之虞,应主动回避或陈报学校处 理.
(六) 学生应尊重他人与自己之性或身体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为:
2 1.不受欢迎之追求行为. 2.以强制或暴力手段处理与性或性别有关之冲突. 3.其他有违善良风俗之行为.
(七) 学校应尊重教职员工生之性别特质与性倾向.
三、禁止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之政策宣示
(一) 本校应积极推动防治教育,并针对教职员工生,定期举办校园性侵害、性骚扰 及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导活动,并评鉴其实施成效.
(二) 於办理校内在职进修、教职员工之职前教育、新进人员培训时纳入性别平等教 育暨性侵害、性骚扰及性霸凌防治课程.鼓励参加校外相关之在职进修及事件 处置研习活动,参加人员予以公差登记及经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