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9-07-16

(十) 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应於受理申请或检举后二个月内完成调查.必要时,得延 长之,延长以

2 次为限,每次不得逾

1 个月,并应通知申请人、检举人及行 为人.

七、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之惩处及申复、救济程序:

(一) 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调查完成后,应将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以书面向校提出 报告.学校应於接获前项调查报告后二个月内,自行或移送相关权责机关依本 法或相关法律或法规规定议处,并将处理之结果,以书面载明事实及理由通知 申请人、检举人及行为人.学校或主管机关为上述议处前,得要求性别平等教 育委员会之代表列席说明.上述所称相关权责机关於学生为学生奖惩委员会;

於教师为教师评议委员会、教师考核委员会;

於职员、工友为考核委员会;

於 校长为主管机关.

(二) 处理结果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行为人时,应告知申复之期限及受理单位.申请 人及行为人对学校或主管机关处理之结果不服者,得於收到书面通知次日起

20 日内,以书面具明理由向学务处提出申复,学校应於

20 日内以书面通知申复 人申复结果.前述申复以一次为限.

(三) 学校发现调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响原调查认定之新事实、新证, 得要求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重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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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於接获学校重新调查之要求时,应另组调查小组;

其调查 处理程序,依性别平等教育法之相关规定.

(五) 申请人或行为人对学校之申复结果不服,得於接获书面通知书之次日起

30 日内,依下列规定提起救济: 1. 校长、教师:依教师法之规定. 2. 职员、工友:依公务人员保障法或性别工作平等法之规定. 3. 学生:依规定向学校提起申诉.

八、通报与追踪辅导

(一) 学校依性别教育平等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为通报时,应於加害人已确定转至其 他学校就读或服务时,始得为之.

(二) 通报之内容应限於加害人经查证属实之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时间、 态样、加害人姓名、职称或学籍资料.

(三) 本校接获通报,非有正当理由,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识其身分 之资料.

(四)本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知悉疑似「性侵害性骚扰或或性霸凌」事件 时,有通报责任,应即通知本校专责通报单位-学务处生辅组长知悉,学务 处生辅组长应於知悉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24小时内向本市 教育局或是教育部「校安系统」通报,通报时,除有调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 全之考量者外,本校对於当事人及检举人或协助调查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 识其身分之资料,应予以保密.

九、学校辅导室应视当事人之身心状况,主动转介至各相关机构,以提供必要之协 助.

十、学校於必要时应对於当事人提供下列协助:

(一) 心理谘商辅导.

(二) 法律谘询管道.

(三) 课业协助.

(四) 经济协助.

(五) 其他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认为必要之协助. 十

一、 禁止报复之警示处理原则

(一) 当申请人或检举人提出申请调查阶段,应避免申请人(当事人之相关)与行为 人不必要之接触,以维护双方权利.

(二) 事件调查期间处理原则 1.确实执行申请人与行为人之不必要接触. 2.被害人与加害人有权势失衡时,应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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