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9-07-16

(三)本校权责处室应利用各种集会或文宣等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规定所规之事 项,并纳入教职员工聘约及学生手册.

(四) 防治教育课程、教材等校内外教学相关事项,以及防教师违反专业伦理情事 等事项,由本校教务处统筹办理并由学务处、辅导室、人事室协办.

四、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之界定及样态 本规定所称之性侵害、性骚扰及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依性侵害犯罪 防治法、性骚扰防治法及性别平等教育法之规定,定义如下:

(一)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称性侵害犯罪之行为.

(二) 性骚扰: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性侵害之程度者: 1.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从事不受欢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言词或行为, 致影响他人之人格尊严、学习、或工作之机会或表现者. 2. 以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作为自己或他人获得、丧失或减损其学习或工作有关 权益之条件者.

(三) 性霸凌:指透过语言、肢体或其他暴力,对於他人之性别特徵、性别特质、 性倾向或性别认同进行贬抑、攻击或威胁之行为且非属性骚扰者.

五、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之申请调查或检举之处理程序

(一) 校园性侵害 、 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以下简称申请人)、 检举人,得以言词、书面或电子邮件向行为人於行为发生时所属之学校(以下简 称事件管学校)申请调查或检举.其以言词或电子邮件为之者,学务处生辅组 应作成纪录,经向申请人或检举人朗读或使阅览,确认其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 或盖章.上述书面或言词、电子邮件作成之纪录,应载明下列事项: 1. 申请人或检举人姓名 、 身分证明文件字号 、 服务或就学之单位及职称 、 住居所、 联络电话及申请调查日期. 2. 申请人申请调查者,应载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3. 申请人委任代理人代为申请调查者,应检附委任书,并载明其姓名、身分证明 文件字号、住居所、联络电话. 4. 申请调查或检举之事实内容,如有相关证,亦应记载或附卷.

(二) 校园发生疑似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申请人或检举人应向学务处生 辅组提出申请调查.倘申请或检举之案件本校非属事件管学校,则学务处生辅 组将该案件於7日内移送其他有管权者.但行为人为学校首长者,应向学校所 属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事件管机关)申请.前项事件管学校,於行为人在兼

3 任学校所为者,为该兼任学校.

(三) 学务处生辅组接获申请调查时,应立即通知校长,并於20日内以书面通知申请人 或检举人是否受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不予受理: 1. 非属本规定所举之事项者. 2. 申请人或检举人未具真实姓名. 3. 同一事件已处理完毕者. 上述不受理之书面通知,应叙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或检举人申复之期限及受理 单位.

(四)学务处生辅组为本校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之收件、受理单位,接获申 请调查或检举后,得依性平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送 交性平会决定是否受理.性平会得指定或轮派委员组成三人以上之小组决定之. 若涉及案情简单之事件,得委由该小组迳为调查,然该小组之组成必须符合性平 法第三十条第

二、三项之规定.

(五)申请人或检举人於案件调查处理期间撤回者,应以书面为之.学务处生辅组於3 个工作日内将事件送达「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后即予结案备查.申请人撤回申 请调查时,为厘清相关法律责任,受理之本校得经所设之性平会决议,或经行为 人请求,继续调查处理.主管机关认情节重大者,应命学校继续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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