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9-07-16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76 号大成国际中心 C 座6层(100124) 6thFloor,TowerC,DaChengInternationalCenter,No.

76,East4thRingMiddleR oad,ChaoyangDistrictBeijing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恒业 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 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指派 钱钧律师、张贤志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15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提出议案的资格和程序 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的 资料和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 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 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3月19 日召开了第三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15 年3月2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发布的《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4月7日下午

13 时0分在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 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完成了会议议程,董事会 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并由公司的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 、 《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4 人,代表股份 37,764,306 万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75.3%,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成员、 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全体股东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行使表决权,其他出席人员 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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