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9-07-16

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 否决、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 并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和监事对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并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以下议案:

1、通过了《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7,764,306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2、通过了《关于新增认购人放弃认购部分由北京恒业电子有限 公司认购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7,764,306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3、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 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7,764,306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的同意股数均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 定.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 (此页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业世纪股份有限公 司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签字页)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梅向荣 见证律师:钱钧 见证律师:张贤志

2015 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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