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9-07-17 |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贷款合同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 《贷款合同补充协议》 ),将此笔贷款展期,展期时间
12 个月. 同时,平安信托一直对公司投资的 LNG 接收站项目比较关注,并表示马上由平安 信托启动一项
15 亿元的清洁能源产业基金的募集,除了以 3.5 亿元替换前述贷 款外,其余资金用于 LNG 码头改造及补充公司流动性,为此平安信托要求江阴 LNG 接收站项目的运营平台--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作为本次展 期贷款的追加保证措施. 公司实控人已告知平安信托若增加江苏泓海承诺必须要 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在贷款到期日前无法完成审批程序.但平安信托一再要 求公司在《贷款合同补充协议》签署时配合提供《承诺函》,不然该笔贷款无法
3 展期,将引起一系列严重后果.在平安信托多次给予压力并保证加快清洁能源产 业基金的进程后,江苏泓海于
2018 年9月24 日提供了编号为 T170882450-13 的《承诺函》.公司实控人当时认为该《承诺函》与15 亿元清洁能源产业基金 是互为因果的,15 亿元产业基金未落实的情况下,此项承诺未经法定程序也是 无效的. 同时,在《保证合同补充协议》签署前,平安信托也多次以为公司的江阴 LNG 接收站和公司提供新的资金及流动性募集
15 亿元清洁能源产业基金为由, 一再要求我方尽快提供承诺函. 公司方在当时未看到平安信托关于投资清洁能源 基金项目批复的情况下, 也一再表示无法提供其要求的符合法定程序的 《承诺函》 . 截至目前,平安信托未履行对清洁能源产业基金的投资,因此我方也仍表示无法 履行公司内部决策流程.平安信托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明知我方所出具《承 诺函》 未履行公司内部决策流程的情况下, 仍然以此为由对江苏泓海提起了诉讼. 经公司核查,江苏泓海参照《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汇编》制 度的规定执行,江苏泓海的公章管理具有明确的内控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由于公司方一直在与平安信托就
15 亿元的清洁能源产业基金进行沟通,而 江苏泓海的《承诺函》是作为发行
15 亿清洁能源基金的一个短期的临时性承诺 文件,而非正式签订的担保合同.截至目前,由于平安信托仍未参与
15 亿元的 清洁能源基金的投资, 因此公司方正积极与平安信托协商要求撤销该临时性承诺, 从而解决江苏泓海违规担保事项.
三、公告称,公司向邓天洲、黄博发函进行核实与查证但未获书面回复. 邓天洲、黄博为公司前实际控制人,且目前仍分别为公司常务副总裁、副董事 长兼董事.请邓天洲、黄博说明不回复公司函件的原因,其如何履行作为时任 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管的相关职责,并按本函要求核实并回复. 【回复】 公司董秘于
2019 年6月20 日向邓天洲、 黄博分别发送了要求其自查的正式 公函, 黄博于
6 月20 日收到公函、 邓天洲于
6 月21 日收到公函, 但由于邓天洲、 黄博两人当时正在为解决公司目前面临的困境及诉讼等问题在外地出差,6 月424-25 日才分别回到公司.回到公司后,邓天洲、黄博立即就正式公函涉及事项 进行查证,故未能及时进行回复. 自公司流动性危机发生至今, 邓天洲和黄博作为公司的前实际控制人及现任 公司的常务副总裁、副董事长,为解决因为公司流动性问题而导致的债务、诉讼 等问题竭尽全力,并尽职尽责地依照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汇编》规定的制度,包括: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 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办法、诉讼管理制度及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履行其作为现任董事、高管的相关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