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 2019-07-17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北京乐平公益基金 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帮助贫困人口提升 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公益创新,建设和谐社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800 万元,来源于个人和企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 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民政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民旺园
19 号院鸿泰商务楼
207 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资助 针对低收入人群的创业教育和职业教育,贫困问题研究与交流,以 及公益人才培养、和谐社区建设方面的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5-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 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和扶贫事业的发展,具有社会声望或在本 领域相关方面有专长;
(二)积极参加基金会的工作,并尽责监管和贡献;
(三)最近五年内无刑事犯罪记录,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 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 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 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 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表决权;
(二)理事具备选举与被选举权,可以参选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 书长;
(三) 理事应当出席理事会会议.如有理事在一年中不能保证出席 至少一次理事会会议,则理事会将对是否罢免该名理事进行表决;
(四)理事负有对基金会运作尽职监管并协助发展之义务;
(五) 理事必须认同本基金会宗旨,不得从事任何危害本基金会声 誉或与本基金会利益冲突之行为;
(六) 理事应尽量提高自身管理非营利组织的能力,并在决策中注 重保证理事会在性别、 专业能力、 社会公信力等方面的平衡与开放.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包括资金的募集、 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 召集和主持. 有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 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 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