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9-07-17

理事会 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 须经出席理事表决,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 场制作会议纪要, 并由出席理事审阅、 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或章程规定, 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 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 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3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 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监督理事会 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 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 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 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 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 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 起未逾

5 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 夺政治权利的;

(四)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 秘书长, 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 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 时间不得少于

3 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 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 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 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 基金会发生违反 《基金会管理条例》 和本章程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 职, 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 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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