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 2019-07-17 |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负责协调基金会主要公益基金的筹集与投资;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拟订基金会的长期发展战略和重要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 审批;
(三)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四)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协调下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 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 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 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 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
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 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 基金会可以 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业务范围内的公益活动;
(二)开展公益活动所必需的行政开支及人员成本;
(三)筹资成本,以及为实现资金保值、增值而进行的对外投资;
(四)其他符合章程规定与理事会决议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接受捐赠在人民币
2000 万元以上的;
(二)动用资金在基金会净资产 15%以上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 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 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 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 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 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 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 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 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 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