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9-07-17 |
30 内向质 量监督机构申请复核,质量监督机构将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复核 决定,并通知有关单位. (10) 水运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质量监督机构报 告.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3 开工备案 1.1.3.1 备案机关 (1)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发改委批准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管理工 作;
(2) 其他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管理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港口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
3 1.1.3.2 备案条件 (1)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查批准;
(2)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3)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4)施工、监理单位已确定;
(5)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1.1.3.3 备案材料 (1)申请文件;
(2)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
(3)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复印件;
(4)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5)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
(6)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复印件. 1.1.4 交工验收 1.1.4.1 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 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 测等单位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并邀请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各个 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 1.1.4.2 实施条件 (1)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建设完成,未遗留有碍船舶航行和港口作业安 全的隐患;
(2)项目单位组织对工程质量的检测结果合格;
(3)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定(评估)合格;
(4)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交工质量核验合格;
(5)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1.1.4.3 验收内容 (1)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核验工程建设内容与批复的设计内容是否一致;
(2)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3)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总结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4 (4)检查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和设计总结报告;
(5)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6) 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 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出具交工验收意见. 1.1.5 竣工验收 1.1.5.1 实施权限 (1)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2)前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由项目单位向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属于企业投资的,由项目单位组织竣工 验收.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 核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航道工程项目, 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内 河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1.1.5.2 办理条件 (1)港口工程按照《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018 年交通运输部令第
2 号)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2)航道工程按照《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2008 年交通部令第
1 号,
2014 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修正)第七条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1.1.5.3 申请受理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 验收.除国家重点水运工程以外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由项目 单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