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17 |
不应在主要承重构件中使用废旧钢材,钢筋应采用机 械调直,不应采用人工砸直的方式进行加工处理. 3.3.2 其他建筑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混凝土强度等级除基础垫层可采用 C10 以外,其它构件不应低于 C20;
农村 危改房建设使用的中低强度混凝土的配合比可参考附录 B 进行配制;
2 所有承重墙体采用的砖(包括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水泥 砖、混凝土砖、免烧砖等) 、砌块(包括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
5 砌块) ,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7.5;
3 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2.5,且应满足本基本要求 4~8 章的相关要 求;
±0.00 以上的砌体宜采用混合砂浆砌筑,±0.00 以下的砌体应采用水泥砂浆砌 筑;
不同强度等级砂浆的配合比可参考附录 A 进行配制;
4 木构件应选用干燥、纹理直、节疤少、无腐朽的木材,圆木柱稍径不应小于 150mm,圆木檩稍径不应小于 100mm,圆木椽稍径不应小于 50mm;
现场制作的任 何木构件含水率不应大于 25%;
5 在地基处理、基础及墙体施工中采用石灰时,应将生石灰充分熟化后使用. 3.3.3 采用砖、砌块、料石砌筑承重墙体时,必须采用混合砂浆或水泥砂浆砌筑,严 禁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