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9-07-17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大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

1001 号公交大厦

10 楼

电话:0755-61391668 传真:0755-61391669

1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大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6]第436-1 号致:广东大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广东大洋医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广东大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85 号)、《关于修改的决定》(证监会令第

96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89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 引(试行)》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6 年11 月22 日出具的《关于广东大洋医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 就广东大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挂牌出具《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 所关于广东大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大洋医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法律意见书》(大 成证字[2016]第436 号)(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的补充,并构成《法 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的《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

2 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术 语和简称除另有所指外,与《法律意见书》中的表述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 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审核要求, 为本次股权之目的引用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意见及结论, 但该等引述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本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3

一、回复《反馈意见》一.1 公司特殊问题之是否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 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 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回复: 经核查,报告期内有限公司阶段,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但该等占用资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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