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9-07-18 |
12 间空 置校舍.该12 间学校已停办 1.6 至11.6 年不等 (平均为 6.4 年).教育局需尽 快善用这
29 间空置校舍 (第3.6 至3.11 段). 8. 地政总署下未有使用的
73 间空置校舍 在105 间於二零一五年四月 三十日未有使用的空置校舍中,有73 间教育局认为不适合作教育用途,已交 回地政总署以供考虑作其他用途.这73 间空置校舍大多位於新界,学校已停 办0.6 至35.6 年不等 (平均为 12.1 年).审计署发现,地政总署可改善安排, 让有兴趣的团体可以轻易查阅可供作短期用途的空置校舍的最新完整资料 (第3.13 至3.16 段). 9. 未尽其用或长期分配作临时用途的空置校舍 在102 间於二零一五年四 月三十日正在使用的空置校舍中,77 间属教育局管围.审计署发现,在该77 间空置校舍中,4 间只有部分地方用作已分配的用途,包括
3 间各有约 一半楼层/大楼未有使用.审计署亦发现,在该
77 间空置校舍中,另有
14 间―v―未有预留作具体的长远教育用途,只分配作临时用途,而其中
4 间已分配给不 同的团体作临时用途逾六年 (第3.26 至3.28 段). 处理未有归还空置校舍的个案 10. 学校停办后,位於政府土地的校舍须交回政府.至於位於私人土地的校 舍,如地政总署以载有用途被终止或缩减条款的土地契约向办学团体批出土地 (通常以私人协约方式批地,豁免或收取象徵式地价),政府有权重收该土地 (第4.2 段). 11.
71 间空置校舍的实质管有权未有交予政府 截至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 日,71 间空置校舍的实质管有权,未有於学校停办后交予政府,当中
9 间位 於政府土地,62 间位於私人土地.至於该
9 间位於政府土地的空置校舍,学 校已停办 6.6 至18.6 年不等 (平均为 11.2 年).至於位於私人土地的
62 间空置 校舍,其中最少有
34 间的土地契约载有用途被终止或缩减条款.在这
71 间空 置校舍中,41 间未有使用,其余
30 间的用途主要由有关办学团体安排,并非 按照教育局或地政总署处理空置校舍的既定机制处理.该等空置校舍或许未有 得以善用,以有效推行教育局的教育政策.为此,有需要检讨该
71 间空置校 舍个案的处理方法,并加快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4.3 至4.10 段). 12. 需要改善学校重置个案的处理方法 在重置位於私人土地的学校方面, 教育局人员须在与办学团体签订的服务合约中,加入归还土地条款,订明办学 团体应自愿归还现有学校用地及校舍.审计署的个案研究发现:(a) 一宗个案 的服务合约遗漏归还土地条款;
(b) 在另一宗个案,教育局与办学团体订立的 附带协议令服务合约的归还土地条款无效;
以及 (c) 在另一宗个案,服务合约 的归还土地条款要求办学团体从以私人协约方式批出的用地中只分割出一部分 归还政府,但由於通路及公用设施接驳出现问题,政府难以使用分割出来的用 地 (第 4.14 至4.18 段). 空置校舍的物业管理 13. 投得合约的供应商不在教育局供应商名单之列 教育局在 2014-15 年度 为空置校舍采购物业管理服务而进行的两次报价工作中,均向唯一的报价者批 ― vi ― 出合约,而该报价者为现有合约承办商,但不在教育局供应商名单之列.教育 局需物色更多准供应商,以便邀请提供报价 (第5.9 及5.11 段). 14. 对承办商的表现监管不足 教育局不定期巡查由承办商管理的空置校 舍.不过,巡查人员未有一一备存所有巡查记录.此外,教育局亦没有按照 《物料供应及采购规例》 ,在合约完成后,评核承办商的表现(第5.16及5.17段). 审计署的建议 15. 审计署的建议载於本审计报告书的相关部分,本摘要只列出主要建议. 审计署建议 教育局局长应: 识别空置校舍 (a) 跟进既定机制未能识别和处理的空置校舍,以及改善机制以备存一 个完备的空置校舍数 (第2.18(a) 及(b)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