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9-07-18

(b) 提升由於种种原因而空置的校舍使用情况的透明度(第2.18(e)段) ;

(c) 日后在规划及批准学校改善/扩建工程时,审慎评估所有相关因素 (第2.26 段);

分配空置校舍作教育或其他用途 (d) 审视未有使用的

29 间空置校舍,并采取措施改善处理空置校舍的 机制 (第3.19(a) 段);

(e) 检讨应否把未预留作任何用途的八间空置校舍交回政府,以考虑作 其他用途 (第3.19(b) 段);

(f) 定期检讨是否需要保留已预留的空置校舍,以及在分配空置校舍后 密切监察有关跟进行动,以免在使用有关空置校舍上有不必要的延 误 (第 3.19(c) 及(d) 段);

(g) 研究如何尽量善用未尽其用的空置校舍,以及定期检讨是否需要保 留长期只分配作临时用途的空置校舍 (第3.29 段);

― vii ― 处理未有归还空置校舍的个案 (h) 与地政总署署长合作,对71 间在学校停办后未有把实质管有权交 予政府的空置校舍,加快采取适当的行动,以及检讨有关存档及监 察的机制 (第4.11(a) 及(c) 段);

(i) 加强监管学校重置个案,以避免再出现服务合约遗漏归还土地条款 或偏离标准归还土地的安排的情况 (第4.19(a) 及(b) 段);

(j) 对於有关办学团体只须归还一部分旧校舍的学校重置个案,谘询地 政总署,研究如何分割并归还该校舍,使有关土地在归还后有路通 达并可供使用 (第4.19(c) 段);

空置校舍的物业管理 (k) 备存详尽的物业管理服务供应商名单,以便为空置校舍采购物业管 理服务 (第5.12 段);

及(l) 审视有关巡查承办商管理空置校舍的机制,以及在合约完成后,评 核承办商的表现 (第5.19(a) 及(b) 段). 16. 审计署建议 地政总署署长应确保有兴趣的团体可轻易查阅可供申请作短 期用途的空置校舍的最新完整资料 (第3.20 段). 政府的回应 17. 教育局局长及地政总署署长同意审计署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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