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9-07-18 |
65 ―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备注 热风炉排气筒或废气处理设施排 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 硫、氮氧化物 季度 适用于建有热风炉的排污单位 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或废气处理 设施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 硫、非甲烷总烃 季度 适用于建有废气余热利用系统的排 污单位, 监测指标可根据热源性质进 行调整 亚硫酸制备等车间排气筒或废气 处理设施排放口 二氧化硫 季度 适用于淀粉加工等涉及二氧化硫排 放的排污单位 加药混合等车间排气筒或废气处 理设施排放口 氯化氢、非甲烷 总烃 季度 适用于变性淀粉加工的排污单位 浸出、精炼等车间排气筒或废气处 理设施排放口 非甲烷总烃 季度 适用于植物油加工、豆制品加工(低 温豆粕) 等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 排污单位 油炸、煎炒、烧烤等深加工车间排 气筒或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 油烟 半年 适用于肉类加工、坚果加工、水产品 加工等涉及油烟排放的排污单位 焚烧炉 烟气黑度、烟尘、 一氧化碳、二氧 化硫、氮氧化物 半年 适用于屠宰及肉制品加工业建有畜 禽尸体、 不合格原料或产品无害化焚 烧炉的排污单位 二f英类 年注:废气监测须按照相应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5.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3 执行. 表3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备注 厂界 臭气浓度 a 半年 适用于所有农副食品加工排污单位 颗粒物 半年 适用于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淀粉及淀 粉制品制造、豆制品加工、植物油加工 等生产过程涉及颗粒物排放的排污单位 非甲烷总烃 半年 适用于植物油加工、肉制品加工、豆制 品加工等生产过程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 放的排污单位 氨 半年 适用于建有氨制冷系统的排污单位 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臭气浓度 a 、氨、硫化氢 半年 适用于建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排污单 位注:若周边有环境敏感点或监测结果超标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a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以及原料工艺等,确定是否监测其他臭气污染物. HJ-201 ―
66 ― 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破碎设备、筛分设备、大 型风机、制冷机、水泵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和周边环境敏感点的位置.厂界环境噪 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间噪声监测,夜间生产的排污单位需监测夜间噪声.周边有敏感点 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 环境管理政策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于
2015 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 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5.4.2 无明确要求的,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 的,可参照 HJ/T 2.
3、HJ/T
91、HJ
442 及受纳水体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断面和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4 执行. 表4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目标环境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地表水 pH 值、浊度、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 总氮等 季度 海水 pH 值、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溶解氧、活性磷酸盐、 无机氮等 半年 5.5 其他要求 5.5.1 除表 1~表4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 和5.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 范围,并参照表 1~表4和H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