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9-07-18 |
1 条 定义 就本章而言: 国际劳工组织宣言指
1998 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 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 ;
劳工法指一缔约方与下列国际认可的劳工权利直接相关的法律 和法规,或法律和法规中的条款: (a) 结社自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
(b) 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
(c) 有效废除童工, 禁止最有害童工形式及其他对儿童和未 成年人的劳工保护;
(d) 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
以及 (e) 与最低工资1 、工作时长、职业安全及健康相关的可接 受的工作条件;
法律和法规及法律或法规指2 : (a) 对于澳大利亚,联邦议会法或根据联邦议会法授权,由 总督制定的法规;
(b) 对于马来西亚,联邦宪法、议会法和依议会法制定的附 属立法或法规;
(c) 对于墨西哥,国会法或依国会法颁布的法规或条款,且 就本章而言,包括墨西哥合众国宪法;
(d) 对于美国, 国会法或依国会法颁布的法规或条款, 且就 本章而言,包括美国宪法.
1 对于新加坡,最低工资可包括《雇佣法》和《中央公积金法》规定的工资支付和调整.
2 为进一步明确,对于设定定义的每一拥有联邦形式政府的缔约方,其定义涵盖实质上所有工人. 第19.2 条 共同承诺声明 1. 缔约方确认其作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就其领土内的劳工权 利负有的义务,包括国际劳工组织宣言所述义务. 2. 缔约方认识到,如国际劳工组织宣言第
5 段所述,不得将劳 工标准用于贸易保护主义目的. 第19.3 条 劳工权利 1. 每一缔约方应在其法律、法规及据此的实践中,采取并维持 下列国际劳工组织宣言所述权利1,2 : (a) 结社自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
(b) 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
(c) 有效废除童工,及就本章而言,禁止最有害童工形式;
以及 (d) 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 2. 每一缔约方应采取并维持法律、法规及据此的实践,规定与 最低工资、 工作时长、 职业安全及健康相关的可接受的工作条件.
3 第19.4 条 不得减损 缔约方认识到, 不宜通过弱化或减少每一缔约方劳工法提供 的保护来鼓励贸易或投资.为此,任何缔约方不得以影响缔约方 间贸易或投资的方式, 豁免或减损或提议豁免或减损下列立法或
1 第19.3 条规定的义务,当其与国际劳工组织相关时,仅指国际劳工组织宣言.
2 要证明违反第 19.3 条第
1 款或 19.3 条第
2 款的义务, 一缔约方必须证明其他缔约方未能采取或维持法律、 法规或实践,影响了缔约方间的贸易或投资.
3 为进一步明确,本义务与一缔约方在其立法、法规和据此的实践中设定由该缔约方确定的可接受工作条 件相关. 法规: (a) 实施第 19.3 条第
1 款(劳工权利)的法律或法规, 如该豁 免或减损与第 19.3 条第
1 款(劳工权利)设定的权利不一 致;
(b) 实施第 19.3 条第
1 款(劳工权利)或第 19.3 条第
2 款(劳 工权利)的法律或法规,如该豁免或减损将在缔约方领 土内的特殊贸易或关税区内, 如出口加工区或对外贸易 区内, 弱化或减少第 19.3 条第
1 款(劳工权利)所述权利, 或遵循或弱化第 19.3 条第
2 款(劳工权利)所指的工作条 件. 第19.5 条 劳工法的执行 1. 在本协定生效之日后,任何缔约方不得通过影响缔约方间贸 易或投资的持续或反复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 造成其劳工法未有 效执行. 2. 如一缔约方未遵守本章义务,不得以该缔约方作出的与执法 资源配备相关的决定为借口.对于第 19.3 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