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9-07-18

1 款(劳工权利) 和第 19.3 条第

2 款(劳工权利)规定的基本劳工权利和可接受的工 作条件之间的劳工执法活动资源分配, 每一缔约方保留其行使合 理执法裁量权并作出善意决定的权利, 只要这种裁量权的行使及 此类决定不违反其在本章的义务. 3. 本章不得解释为授予一缔约方主管机关在另一缔约方领土 内开展劳工执法活动的权力. 第19.6 条 强迫或强制劳动 每一缔约方认识到消除包括强迫或强制童工在内所有形式 强迫或强制劳动的目标.考虑到缔约方就此已承担了第 19.3 条 (劳工权利)中的义务,每一缔约方还应通过其认为合适的举措, 阻碍从其他来源进口全部或部分通过包括强迫或强制童工在内 的强迫或强制劳动生产的产品.1 第19.7 条 企业社会责任 每一缔约方应努力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为该缔约方所批准或 支持的与劳工相关的企业社会责任倡议. 第19.8 条 公众意识与程序保证 1. 每一缔约方应通过保证其劳工法及执行和合规程序相关信 息可公开获得等手段,提高公众的劳工法意识. 2. 每一缔约方应保证,根据其法律就特定事项有被认可利益的 人,可通过适当渠道参与该缔约方公正、独立的劳动法执法裁判 庭,以执行缔约方的劳工法律.依据每一缔约方的法律,此类裁 判庭可包括行政裁判庭、准司法裁判庭、司法审判庭或劳资审裁 处. 3. 每一缔约方应保证此类裁判庭的劳动法执行程序:公平、公 正且透明;

符合正当法律程序;

不会带来不合理的费用或时限, 或无故拖延.除非司法行政另有要求且符合其可适用的法律,否 则该程序中的任何审理应向公众开放. 4. 每一缔约方应保证: (a) 此类程序所涉各方有权通过提交信息或证据等方式, 为 其各自立场提供支撑或辩护;

且(b) 案件实体问题的最终裁定: (i) 基于各方被给予机会提供的信息或证据;

(ii) 陈述了裁定所依理由;

以及 (iii) 以书面形式在无不当延误的情况下向该程序所涉 各方提供, 并且在符合其法律的情况下向公众提供.

1 为进一步明确,本条中的内容并未授权一缔约方采取会与本协定项下其他规定、 《WTO 协定》或其他国 际贸易协定义务不一致的举措. 5. 每一缔约方应规定,此类程序所涉各方有权依该缔约方法律 适当寻求复审或上诉. 6. 每一缔约方应保证,此类程序所涉各方可依法获得救济,以 有效执行其根据该缔约方劳工法享有的权利, 并且此类救济措施 可及时执行. 7. 每一缔约方应规定相关程序,以有效执行其裁判庭在前述程 序中作出的最终裁定. 8. 为进一步明确,在不影响裁判庭的裁定是否违反该缔约方在 本章中义务的情况下, 本章不得解释为要求一缔约方的裁判庭对 其已作出裁定的特定事项进行重新审理. 第19.9 条 公众意见 1. 每一缔约方, 应通过第 19.13 条(联络点)指定的联络点, 依其 国内程序就接收和审议一缔约方人提交的涉及本章事项的书面 意见作出规定. 每一缔约方应使其包括时限在内的接收和审议书 面意见的程序,随时可获得且向公众公开. 2. 一缔约方可在其程序中规定,具备审议条件的意见至少应: (a) 提出与本章直接相关的问题;

(b) 表明提交意见的人或组织的身份;

(c) 尽可能说明所提问题如何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对缔约方 间的贸易或投资造成影响. 3. 每一缔约方应: (a) 对意见提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及时答复提交者, 包括视 情以书面形式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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