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7-18

二、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为水泥发泡板制造项目,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正)中的规定,本项目不属于 其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 泸县发展和改革局局对本项目予以备案,备案号为川投资备【2018-510521-30-03-324802】FGQB-0551 号. 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

三、项目规划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选址于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嘉明镇石燕村, 项目用地已由泸县嘉明国土资源 所出具了土地证明,明确项目占地属于建设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泸县嘉明镇村镇 建设服务中心出具了项目规划证明, 明确项目不在嘉明镇场镇总体规划区范围内, 因 此项目建设与城镇发展规划不冲突.本项目所在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所在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红线范围等区域.根据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本项 目的建设不属于限制用地和禁止用地范围,项目用地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政策.

四、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 项目选址位于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嘉明镇石燕村, 项目厂区北侧为林地;

厂区东北 侧116m-200m 有居民

3 户;

厂区东侧 60m-218m 有居民

15 户,202m-500m 有居民

18 户;

东南侧 220m-420m 有居民

12 户;

西南侧 215m-276m 有居民

2 户;

西侧 25m~110m 有居民

6 户. 根据外环境关系图可知,项目所在地为丘陵地貌,项目影响范围内无学校、医院 等重大环境敏感点,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为零星居住的居民, 主要分布于东侧、 东南侧、 西侧.根据外环境关系图可知,本项目周围外环境简单,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项 污染物均采取措施进行有效治理后,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

3 - 综上所述,本项目选址于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嘉明镇石燕村,外环境无明显制约 因素,选址合理.

五、与《关于长江沱江沿岸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符合性分析 根据中共泸州市委文件泸委发【2017】(18 号)《关于长江沱江沿岸生态优先 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第四条要求 在全面落实工业污染治理方面,严格负面清单管 理,在长江、沱江设计洪水位线以上

100 米范围内,严禁新布局任何工业用地项目;

100-500 米范围内,只允许新布局一类工业用地项目;

500-1000 米范围内,可适当 新布局二类工业用地项目;

1000 米范围内,严禁新布局三类工业用地项目.引导企 业有序退出,设计洪水位线

1000 米范围内污染物不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实施限期治 理,治理后仍不达标的依法关闭 . 本项目位于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嘉明镇石燕村,本项目距离沱江 35.8km、距离长 江41.9km.因此,该项目符合长江沱江沿岸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

六、 三线一单 符合性分析 根据环保部发布的《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落实 生态保护 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 与规划环评、技改前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 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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