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 2019-07-18 |
12.29 第一条 本作业程序依证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条之一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公司有关背书保证之事项悉依本作业程序之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作业程序之适用围:
一、融资背书保证:
(一)客票贴现融资.
(二)为他公司融资之目的所为之背书或保证.
(三)为本公司融资之目的而另开立票璺墙鹑谑乱底鞯1U.
二、关税保证:系指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关关税事项所为之背书或保证.
三、其他背书保证:系指无法归类列入前二项之背书或保证事项.
四、本公司提供动产或不动产为他公司借款之担保设定质权、抵押权者. 第四条 背书保证之对象 本公司得对下列公司为背书保证:
一、有业务往来之公司.
二、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权之股份超过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三、直接及间接对公司持有表决权之股份超过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权股份达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间,得为背 书保证,且其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间 接持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间背书保证不在此限. 本公司除得基於承揽工程需要之同业间或共同起造人间依合约规定互 保,或因共同投资关系由全体出资股东依其持股比率对被投资公司背书 保证者,或同业间依消费者保护法规从事预售屋销售合约之履约保证 连带担保者,不受前二项规定之限制,得为背书保证. 前项所称出资,系指本公司直接出资或透过持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百之 公司出资. 第五条 背书保证之额度
一、本公司、本公司及子公司整体得为背书保证之总额以不超过本公司
2 当期净值百分之五十为限,对单一企业背书保证限额,以本公司当 期净值百分之三十为限.净值以最近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或核阅之 财务报表所载为准.
二、与本公司因业务往来关系而从事背书保证者,除上述限额规定外, 其个别背书保证金额以不超过双方间业务往来金额为限.所称业务 往来金额系指双方间进货或销货金额孰高者. 第六条 背书保证办理程序
一、本公司办理背书保证事项时,应由被背书保证公司出具申请书向本 公司专责单位提出申请,专责单位应对被背书保证公司作徵信调 查,评估其风险性并备有评估纪录,经审查通过后呈总经理及董事 长核示,必要时应取得担保品.
二、专责单位针对被背书保证公司作徵信调查及风险评估,评估事项应 包括:
(一)背书保证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二)以被背书保证公司之财务状况衡量背书金额是否必须.
(三)累积及对单一企业背书保证金额是否仍在限额以内.
(四)因业务往来关系从事背书保证,应估其背书保证金额与业务 往来金额是否在限额以内.
(五)对本公司之营运风险、财务状况及股东权益之影响.
(六)应否取得担保品及担保品之评估价值.
(七)检附背书保证徵信及风险评估纪录. 第七条 决策及授权层级
一、本公司办理背书保证事项,应经董事会决议同意行之.送董事会讨 论时,应充分考量各独立董事之意见,并将其同意或反对之明确意 见及反对之理由列入董事会纪录.董事会得授权董事长於单笔新台 币伍仟万元之限额内依本作业办法有关之规定先予决行,事后再报 经最近期董事会追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