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 2019-07-18 |
一、本公司应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报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书保 证余额.
二、本公司背书保证达下列标准之一者,应於事实发生之即日起算 二日内公告申报:
(一) 本公司及子公司背书保证余额达本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 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 本公司及子公司对单一企业背书保证余额达本公司最近期 财务报表净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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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公司及子公司对单一企业背书保证余额达新台币一千万 元以上且对其背书保证、长期投资及资金贷与余额合计数 达本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 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书保证金额达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 且达本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百分之五以上.
(五)本作业程序所称事实发生日,系指交易签约日、付款日、 委托成交日、过户日、董事会决议日或其他足资确定交易对 象及交易金额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属国内公开发行公司者,该子公司有前项第 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