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9-07-18 |
2、 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18年11月5日的债权本金余额, 借款人和担保 人应支付给郭海航的利息、 罚息、 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 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实际计算与欠 息金额不一致, 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 并已由浙江省浙商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 执行费等以有关 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 若借款人、 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 改制、 歇业、 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 民事主体资格的, 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 责任. 序号
1 合计 债权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借款人名称 浙江东阳木雕集团有限公司 债务情况 (截至2018年11月5日) 借款合同编号 XC67632711313034;
XC67632711313035;
XC67632711313036;
XC67632711313037 本金 7,290,678.76 7,512,038.81 欠息 221,360.05 抵押、 担保人 杜志正、 金苏杭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叶炜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叶炜 (身份证号: 33030219741227361X) 签署的 《债权转让协议》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浙江省分公司已将依法享有的温州市佰斯特鞋业有限公司等五户债权 (包括 主债权、 担保债权以及相关权利权益) 转让给叶炜, 截止处置基准日2018年9月30日, 温州市佰斯特鞋业有限公司等五户债权总额为11109.26万元 (具体详细 信息见附表) .该五户债权依法通过淘宝竞价方式转让给叶炜, 现以公告方式 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 请你们向叶炜履行还款义务 (若借款人、 担保人因各种原 因发生更名、 改制、 歇业、 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 请相关 承债主体、 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其中 担保人 包括保证 人、 抵押人、 出质人.具体担保金额以签订的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为准) . 特此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叶炜 2019年1月9日 截止基准日:2018年9月30日 单位: 人民币万元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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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债务人 温州市佰斯特鞋业有限公司 温州市万顺植物素有限公司 温州永灵眼镜厂 温州市凯达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京欧电器有限公司 地区 温州 温州 温州 温州 温州 本金 3,938.13 969.20 1,970.00 254.23 300.00 利息 1,953.78 424.64 918.90 10.00 370.38 本息合计 5,891.91 1,393.84 2,888.90 264.23 670.38 担保人/抵押物 温州市佰斯特鞋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新桥前花工业区金达路45号的房产;
温州市舒美皮鞋厂、 温州市潮流实业有限公司、 林权弟、 林丽丹 温州市万顺植物素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民新路4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温州市味美思食品有限公司 温州永灵眼镜厂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泽雅街道戈恬村的厂房、 综合楼;
徐海和、 温州市广盛眼镜配件厂 张伟、 郑洁、 黄眉眉、 郑岳春、 温州市欣源铝业有限公司、 丽水市凯达油墨科技有限公司 宏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黄圣州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 罗婷尹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 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以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 玉环支行与罗婷尹签署的 《债权转让协议》 (合同编号: 20181130号, 日期为 2018年11月30日)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 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 担保债权、 违约金债 权、 利息债权、 损失赔偿权) 依法转让给罗婷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 环支行与罗婷尹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罗婷尹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 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 或其承继人, 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罗婷尹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 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银行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