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9-07-18 |
1463 号执行案中, 发现金华市新世达工具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于2018年12月13日 裁定受理金华市新世达工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 案, 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指定浙江思大律师事务 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 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 (通信 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1489号鼎泰大厦5 楼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
邮政编码: 321000;
联系电 话: 0579-82696868) . 金华市新世达工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股东、 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 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 交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 有关财务会 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 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 依法 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新世达工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 年2月22 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书面说明 债权数额、 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 并提 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 可 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 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 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 用.未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新世达工具 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 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19 年3月6日上午
9 时在本院第六 法庭 (金华市兰溪街210号)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 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营业执 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参加会议的债 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 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702破25-1号 本院在 (2017)
0702 执3000 号执行案中, 发现金 华卓先服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 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于2018年12月14日裁定受理金 华卓先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指定浙江中健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担任该公 司管理人, 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 (通信地址: 浙江 省金华市李渔路1103号宝莲广场A座2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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