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9-07-18 |
六、有关要求
(一)上述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 符合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 〔2011〕
300 号)的小微企业申请创新药注册的,免收新药注册费;
申请 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免收首次注册费;
申请药品行政保护 和中药品种保护的,免收药品保护费.
(三)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产品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政府非税收 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到财政部门申请 执收项目编码,领购山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票 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 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 ―
4 ― 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征收费等行为的,依照《预 算法》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 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2015 年12 月28 日―5―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 年12 月30 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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