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07-18 |
(三) 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 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 对本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 料, 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 薪酬管理办法、 历次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 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 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 [2008]171 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国资委关 于山东省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意见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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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 能够如期完成;
(五) 本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 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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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华鲁恒升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华鲁恒升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 励对象采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专 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及分配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30 人,具体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含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 ;
2、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3、公司经营和管理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任.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 或劳务关系. 公司以上述人员作为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 是希望通过使其拥有公司股 权参与公司利润的分享,增强核心员工对公司的凝聚力,形成一种以 利益共 享 为基础的企业文化.公司认为本次股权激励的人员范围是合理的,对该部分 人员进行激励是必要的,有利于公司业绩的持续增长. 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范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