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9-10-04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幸福家庭家主综合保障保险条款 (2009版)

第一章 总则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 第1条 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保险合同保险条款分为总则、房屋及室内家庭财产保障保险、附加财产 第2条 安全保障保险、附加家主责任保障保险、附加住宅责任保险和共同条款六个部分组成.房 屋及室内家庭财产保障保险为本保险合同的基本险,附加财产安全保障保险、附加家主责 任保障保险、附加住宅责任保险均为附加险,以上各险别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通用条 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明细表中 载明的相应部分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为限.

第二章 房屋及室内财产保障保险 保险标的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座落于本保险合同所载明地址的下列家庭财产: 第3条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自有财产

1、房屋(包括车库、围墙)及其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给水、排水、 卫生配套设施、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2、室内装潢;

3、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衣物和床上用品、文化娱乐用品、家用电器、家具、其他生 活用具.

(二)经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属于被保险人 合法租赁、使用、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财产.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4条

(一)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简易材料 搭建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 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二)日用消耗品(如烟、酒、化妆品等)、养殖及种植物;

(三)金银及制品、玉器、首饰、珠宝及制品、货币、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票证、 邮票、古玩、古书、古币、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各种收藏品;

(四)商业文件、书籍、档案、帐册、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

图表、枪支弹药 及其它难以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各种交通工具,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 屋,家养动物、植物;

(六)移动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笔、打火机、手表,照相及摄像器材,各种磁带、 磁盘、电子数据存储设备(包括内存数据、资料)、影音激光盘等;

(七)放置于露天、阳台、走廊、庭院内的家庭财产;

(八)违章搭建的建筑、设施或装置、危险建筑以及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处于危 险状态下的财产. 保险责任

1 房屋及室内家庭财产保障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火灾险和综合灾害险两种, 第5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任选一种投保.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险别中规定的原因造成保险 标的的损失时,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载明的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火灾险 承保本险别,保险人负责赔偿因火灾、爆炸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

(二)综合灾害险 承保本险别,保险人负责赔偿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

1、火灾、爆炸;

2、暴风、暴雨、雷击、冰雹、雪灾、洪水、海啸、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崖崩、突 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3、遭受机动车辆的撞击(但不包括非机动车、助动车和家庭成员驾驶机动车的撞 击);

4、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界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三)火灾险或者综合灾害险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 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 第6条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房屋及室内家庭财产保障保险还扩展承保以下保险责任: 第7条 在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保险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30万元时,发生本保险单上订明的 承保险别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能在本保险单上载明地址的房屋 内居住,经被保险人要求并经保险人同意,保险人按每户每天人民币100元的标准补贴寄宿 费用. 补贴期只限于实际修复期,并且每次事故的补贴期最多不超过10天.每年的累计补贴 金额不超过房屋及其附属设备保险金额的1%.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8条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用人员的违法、犯罪、故意行为 和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 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七)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引起的任何损失;

(八)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塌陷.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9条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2

(二)家用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渡、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 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三)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 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

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五)天线、窗户(包括玻璃)、遮帘和蓬布单独受损;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者根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10条

第三章 附加财产安全保障保险 附加财产安全保障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一般财产安全保障保险和特种财产安 第11条 全保障保险两种,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任选一种投保.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险别中列 明的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时,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载明的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般财产安全保障保险责任: 第12条 凡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 抢劫,并且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属盗窃或入室抢劫所致,在损失发生三个月 后,保险人将按实际损失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一般财产的保险金额. 特种财产安全保障保险责任: 第13条 凡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金银饰品、现金、有价证券因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且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属盗窃或入室抢劫所致,在 损失发生三个月后,保险人将按实际损失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特种财产的保 险金额. 发生本附加险别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别的保险金额内 第14条 还承担下列费用: 外来人员作案时,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包括门、窗)造成损毁,保险人将按实际损失负 责赔偿,本项损失在一般财产安全或特种财产安全损失以外另行计算,但最高赔偿限额不 超过一般财产安全保障的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15条

(一)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住人员的盗窃行为,或纵容他人 盗窃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在保险财产存放住所无人居住看管超过十四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所致 的损失.除非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支付额外保险费;

(三)因房门未锁或窗门未关,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或窗外钩物遭窃所致损失;

(四)任何属于本保险合同第四条所列不保财产因盗抢所致的损失(第十条规定的特种 财产的盗抢损失除外);

(五)当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五条所列明的事故时保险财产被盗抢所致的损失.

第四章 附加家主责任保障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本附加险项下的被保险人承担下列赔偿责任: 第16条3

(一)被保险人因过失或疏忽行为对第三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依法应承担的直接 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保险人根据本条款扣除本次事故免 赔额后在本保障保险条款项下的保险累计赔偿额内予以赔付.

(二)被保险人所监护的未成年人因过失或疏忽行为对第三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依法应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 障条款扣除本次事故免赔额后在本保障保险条款项下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三)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20%.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家主责任保障保险的赔偿责 第17条任:

(一)犯罪行为、恶意伤害破坏行为、斗殴;

(二)诬陷、诽谤、恶意中伤、欺骗;

(三)战争行为、暴动、骚乱、武装冲突;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对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家庭成员、雇员造成的人身和财物的损害;

(六)交通事故肇事逃逸;

(七)因过失或疏忽在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的室内引起火灾或爆炸对第三人造成人身 财产损害;

(八)精神损害.

第五章 附加住宅责任保障条款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保险单所载地址的室内,因疏忽或过失引起火灾 第18条 或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根据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 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地址房屋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管道,由于意外事 第19条 故造成倒塌、脱落、坠落、爆裂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根据法律应由被保险人 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的年度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上载明的赔偿限额. 第20条

第六章 共同条款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免赔额(率) 基本险总保险金额为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房屋及附属设备、室内装修材料和室 第21条 内财产三项保险金额之和.各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为保险合同上所载明的保险金 额或赔偿限额.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 第22条 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本保险实行每次保险事故人民币200元的绝对免赔额.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23条 保险费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乘以相应险别的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率见费率表). 第24条4保险人义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25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第三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 第26条 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第27条 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有关证明、资料齐全后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 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 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 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 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 第28条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 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第29条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 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不履行本 第30条 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 第31条 保护等方面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 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 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 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 同.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32条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 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两个工 第33条 作日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5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 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第34条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 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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